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刘斌,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6119930813093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哈尔滨市巴彦县**乡**村**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该局于当日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斌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8日至2020年2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8日至4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8月份,被告人刘斌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大冶市、武汉市、安徽省、贵州省等地,冒充**公司工作人员,张贴虚假天然气整改通知,谎称天然气阀门存在安全隐患,不更换就停气,致使239户居民信以为真并购买其阀门,价值人民币共115421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11日15时,被告人刘斌以上述作案手段,骗得家住武汉市武昌区**路**号**栋**单元**室的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800元。
2.2017年10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刘斌以上述作案手段,骗得家住武昌区**苑**区**栋**门**楼的被害人柳某某明人民币600元。
3.2017年10月14日18时,被告人刘斌以上述作案手段,骗得家住武昌区**苑**的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800元。
4.2017年11月13日,被告人刘斌以上述作案手段,骗得家住武汉市**路**花园**栋**门**室的被害人李某某意人民币200元。
5.2017年12月15日中午,被告人刘斌以上述作案手段,骗得家住大冶市**路办事处**路**号**栋**单元**室的被害人邹某某贵人民币600元。
6.2017年12月17日下午,被告人刘斌以上述作案手段,骗得家住大冶市**家园**单元**室的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600元。
7.2017年12月17日中午,被告人刘斌以上述作案手段,骗得家住大冶市**大道**家园**单元**室的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400元。
8.2017年12月17日,被告人刘斌以上述作案手段,骗得家住大冶市**路**大道**号**单元**室的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800元。
9.2017年12月17日下午13时,被告人刘斌以上述作案手段,骗得家住大冶市**路街道**名居**栋**单元**室的被害人纪某某华人民币400元。
10.2017年12月19日下午,被告人刘斌以上述作案手段,骗得家住黄石市下陆区**对面**室的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600元。
11.2017年12月20日下午,被告人刘斌以上述作案手段,骗得家住黄石港区**大道**路**栋**室的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600元。
12.2017年12月20日,被告人刘斌以上述作案手段,骗得家住黄石港区**小区**栋**单元**室的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800元。
另外,经鉴定,2017-2019年,被告人刘斌以上述作案手段,骗得232户人民币共110621元,并以微信扫码收款方式取得诈骗资金。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刘斌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阀门等物证(照片);2.合格证、收据、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张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斌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微信交易记录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11542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罗高军
检察官助理 张细卫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斌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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