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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斌贩卖毒品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5272号

被告人刘斌,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镇**村**组**号。曾因寻衅滋事,于2005年11月1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毒,于2017年9月1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9年8月14日被江西省修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2月16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24日被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18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刘斌欲将毒品冰毒卖给周某某(已起诉),遂通过黄某某(已起诉)与周某某联系后,由黄某某带被告人刘斌至周某某家中将毒品交由周某某查验,后因被告人刘斌的冰毒定价过高,周某某未予购买。

2019年4月26日19许,张某某向周某某购买毒品冰毒2包,周某某遂联系黄某某,要求其向被告人刘斌购买冰毒3包,并要求将其中2包冰毒放置于瑞安市**大酒店附近交由张某某,1包毒品放置于瑞安市**街道由周某某自己吸食,被告人刘斌将毒品放置好后将放置地点告知黄某某,后由黄某某将毒品放置地点转告周某某,周某某再转告张某某。

2019年4月27日15时许,张某某再次向周某某购买毒品冰毒2包,周某某遂联系黄某某,要求其向被告人刘斌购买冰毒,被告人刘斌将毒品放置好后将放置地点告知黄某某,后由黄某某将毒品放置地点告知周某某,周某某再转告张某某。

同日21时许,张某某再次向周某某购买毒品冰毒1包,周某某联系黄某某向被告人刘斌购买冰毒,被告人刘斌将毒品放置好后将放置地点告知黄某某,后由黄某某将毒品放置地点告知周某某,周某某再转告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斌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电子提取笔录、手机数据恢复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斌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伊

2020年3月30日

附:

    被告人刘斌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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