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刘新华,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72********,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街**号**栋**单元**楼**号,住宜宾市叙州区**小区**栋**楼**号。2008年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两年;2011年10月1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1月21日,被宜宾市翠屏区公案分局刑事拘留,经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 12月16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翠屏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新华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移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0日将本案改变管辖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新华在绰号“张某某”的男子手里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在其宜宾市叙州区**小区**栋**楼**号居住的家的楼下,看见杨某某便邀请杨某某去他家吸食毒品,随后电话联系陈某某到他家吸食毒品。之后,刘新华与陈某某、杨某某三人一起在刘新华宜宾市叙州区**小区**栋**楼**号的家中吸食了毒品海洛因。第二日,被告人刘新华在“张某某”手里购买毒品海洛因后邀约杨某某、陈某某二人共同到其宜宾市叙州区**小区**栋**楼**号的家中吸食了毒品海洛因。第三日,刘新华在“张某某”手里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在其所住小区里遇见陈某某、杨某某两人,两人在得知刘新华手里有毒品海洛因时便提出一起吸食,刘新华答应后便叫上两人一起去他宜宾市叙州区南岸**小区**栋**楼**号家中吸食了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新华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系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杜 江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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