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19〕1473号
被告人刘新年,绰号刘年、年哥,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85********,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出生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号,现住新疆博乐市**。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新年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部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19年12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刘新年伙同李某甲、刘某甲、庄某某、翟某某、李某乙、黎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于2013年10月5日凌晨,持械、蒙面至**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工地(总包单位:中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将该工地工作人员姜某甲等四人捆绑、控制,劫取铜芯电缆线877 米、单股塑铜线3 盘、现金7000 余元等物。2013年10月5日5时53分,姜某甲报警。经认定,铜芯电缆线、单股塑铜线共计价值人民币420 212元。赃物已变卖,所得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中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被抢物资统计,北京市顺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电缆线等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2.证人证言:证人兰某某的证言,已决同案犯刘某甲、庄某某、翟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甲、韩某某、陈某某、姜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新年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110 出警单、受案登记表等。
被告人刘新年伙同李某甲、刘某甲、庄某某、翟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刘某乙、黎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于2014年1月13日凌晨,持械、蒙面至北京市大兴区**集团有限公司(**观光园)内,将保安员捆绑、控制,劫取院内电缆线2110米,后被巡逻民警发现逃跑,刘某乙被当场抓获。当场查获金杯车一辆以及车内已被切割的电缆线110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0810元,已发还),另有电缆线1010米已被切割后装车运走并出售,所得赃款已挥霍。经认定,被抢电缆线2110米共计价值人民币5760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北京**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电缆被盗情况说明、丢失电缆明细,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的证言,已决同案犯庄某某、翟某某、李某丙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新年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青云店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新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珑瑛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新年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3.侦查卷宗七册、散材料一袋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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