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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新权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刘新权,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寻乌县**公司原总经理,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市场。无前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10日由寻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寻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新权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刘新权担任寻乌县**公司总经理,在负责公司汽车购销业务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构汽车销售合同,安排公司财务将购车款汇入肖某某、曾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供货车行,尔后,以公司打错购车款为由,通知供货车行将购车款退入自己账户中,不上交给公司,用于个人挥霍、赌博活动等,后因无法归还,被告人刘新权于2020年1月22日凌晨逃匿至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并失去通讯联系。2020年8月21日,经公司与被告人刘新权核实,自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刘新权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购车款人民币1224250元,因退购车款造成公司损失人民币9550元。

被告人刘新权于2020年6月4日在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街道附近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营业执照、寻乌县广寻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销售合同、支付宝转账记录、统计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户籍证明;2.辨认笔录;3.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转账截图;4.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肖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新权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新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新权身为公司总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汽车销售合同,以公司打错购车款为由,收取公司购车款不上交,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新权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新权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红斌

检察官助理:朱琳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新权现羁押于寻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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