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74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2002*******,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灌涨镇********,住内乡县灌涨镇**********,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张某某(已判刑)多次与王某某联系,让王某某给其找人办理捷信贷款套现,最后均未办理成功。2020年4月24日下午,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开车将王某某拉至内乡县****的树林内,对王某某实施殴打,后又伙同刘某某等人驾车带领王某某到七里坪乡七里坪街找到吕某某,将吕某某带至湍河边殴打,后将王某某、吕某某强行带至内乡县****宾馆****房间。4月25日下午,张某伙同刘某某等人将王某某、吕某某带至内乡县*****的树木处,将二人衣服脱光绑树上再次威胁,因二人一直未联系到人前来办理贷款,为防止逃跑,当晚张某某安排刘某某在房间内对二人看管。
另查明,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内乡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现场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旭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吕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保才
王 奇
2020年1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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