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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新稳、石顺芹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8〕211号

被告人石顺芹,曾用名杨小琴、石爱琴,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5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陕西省山阳县**镇**村**组,暂住西安市灞桥区**村**号,农民。2017年10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怀孕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新稳,曾用名刘新超,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暂住西安市雁塔区**村**组**号**号,农民。2017年10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顺芹、刘新稳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份,被告人刘新稳与被告人石顺芹通过互联网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后二人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村**组**号**号租房同居。2017年6月份,因被告人刘新稳与其妻子闹离婚遂将其女儿被害人刘某某(殁年6岁)接至西安租住地与被告人石顺芹一同生活。

2017年10月4日凌晨1时许,因刘某某尿床,被告人石顺芹、刘新稳把刘某某从床上拉起来训斥并扇耳光,后被告人石顺芹将刘某某拖拉至出租房大门外并用脚将刘某某踢到在地,被告人刘新稳用手将刘某某推倒在路边草丛中,后刘新稳又将刘某某带回家中。当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石顺芹、刘新稳再次对刘某某进行训斥、殴打。被告人石顺芹在该出租房内将刘某某从床上拉倒在地上,用脚在刘某某头部踢踹,后又将刘某某抱起摔倒在地,致使刘某某全身多处受伤,后被告人刘新稳拨打120将刘某某送至唐都医院救治,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刘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3、法医鉴定书;4、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顺芹、刘新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被告人石顺芹、刘新稳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猛

2018年12月20日

附:案卷五册

注:被告人刘新稳现羁押于西安市蓝田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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