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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新荣盗窃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999号

被告人刘新荣,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石门县**镇**村**组**号,暂住本市**路**号。2014年5月因盗窃被处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0月因盗窃被处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3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监视居住,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新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新荣同意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刘新荣至本市**路**号**附近,将被害人季某某停放于该处的捷安特牌COLORFUL26型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900元)窃走后逃逸。

被告人刘新荣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季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赃证物品照片、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及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告人刘新荣盗窃事实。

2、案件接报回执单、工作情况,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刘新荣的到案情况。

3、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刘新荣前科情况。

4、被告人刘新荣的供述,其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新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新荣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9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新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刘新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刘新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捷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新荣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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