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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日成诈骗案)_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刘日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台山市**镇**街**号**幢**房。2019年11月4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日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4日到2019年5月15日期间,被告人刘日成编造短期可以赚取高额回报、高额利息等理由,吸引被害人罗某某、郑某某、谢某某等人将钱交给其用于“投资数字货币”、“放高利贷”,并利用新账还旧账的方式,以被害人后期投入的钱偿还前期的本金及利息,制作可以收回本金及高额利息的假象,从而骗取被害人罗某某等人的信任,先后诈骗被害人罗某某合共653612元、诈骗被害人郑某某合共51200元、诈骗被害人谢某某合共51500元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日成的供述。

2、被害人郑某某、谢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3、证人黄某意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6、相关书证。

7、电子数据。

8、视听资料。

9、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日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日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绮红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日成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光盘十张。

4、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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