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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99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7199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南充市,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街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时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9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携带榔头、刀具等作案工具前往重庆市两江新区**小区,翻窗进入王某某家,趁无人之机,盗走室内价值40450元人民币的足金奖牌1枚、价值11326元人民币的足金钥匙1把、价值3000元人民币的纪念银砖2块以及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纪念币等物。盗窃得手后,在其准备离开小区时被巡逻员发现并控制,经报警后,其在现场被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财物均已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管制刀具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仇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少丽

                              20201231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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