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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昆林合同诈骗罪)(公开版)_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二部刑诉〔2020〕Z86号

被告人刘昆林,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昆林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代表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叶辉的见证下对被告人刘昆林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刘昆林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下旬,被告人刘昆林因赌博亏损钱财,于是与刘某某(另案处理)密谋隐瞒租车真实用途向租车公司租车进行质押借款。后由刘昆林负责向租车公司租车,再由刘某某持伪造虚假的汽车质押合同等资料将车辆质押给赖某某,共得款人民币(下同)16万元。后刘昆林将其所分得的款项全部用于赌博并输光。具体分述如下:

1.10月21日,刘昆林与江门市蓬江区**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得粤Q****1本田雅阁小车(经鉴定,价值180000元)。当晚刘某某将该车质押给赖某某,得款65000元。

2.10月22日晚,刘昆林与江门市**汽车租赁中心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得粤J****1本田雅阁小车(经鉴定,价值181000元)。次日凌晨,刘某某将该车质押给赖某某,得款65000元。

3.10月24日,刘昆林与鹤山市**租车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得粤J****1丰田雷凌小车(经鉴定,价值98000元)。次日凌晨,刘某某将该车质押给赖某某,得款30000元。后租车公司发现异常,遂根据GPS定位分别将上述三辆小车取回。

2020年6月25日,刘昆林接公安机关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昆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在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昆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刘昆林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昆林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洁玲

检察官助理:冯丽敏

2020年10月30日

附注:

1.被告人刘昆林现被羁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五册;

3.扣押被告人刘昆林的苹果手机一台,随案移送,建议依法没收;电子证据光盘四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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