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刘昊,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巨野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巨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家臣,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4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乡**村**队**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巨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巨野县万丰镇**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巨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经营***门市,住巨野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2019年11月16日被巨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巨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昊、李家臣、孙某某、邢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5日告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昊因与前女友毛某某联系预和好,被现任男友贾某某发现后,二人在QQ上相互辱骂、互发位置约架。被告人刘昊纠集被告人李家臣、孙某某、邢某某、任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喊来李某乙(另案处理)架势助威。被告人李家臣、邢某某提供甩棍。2018年10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刘昊手持带外套的砍刀,被告人李家臣、孙某某各持一根甩棍,其他人赤手空拳,在巨野县**路**段**路东人行道上,被告人刘昊、李家臣持械殴打贾某某,其他人在周围站脚助威。在贾某某方人员杨某某等人向殴斗现场方向跑来时,被告人孙某某手持甩棍,与被告人邢某某一起迎过去,以言语相威胁,杨某某等人离开,后杨某甲报警,被告人刘昊方人员逃离现场。经鉴定,贾某某的人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砍刀、甩棍等;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QQ通讯截图等;3.证人贾某某、毛某某、李某乙、杨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刘昊、李家臣、孙某某、邢某某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昊、李家臣、孙某某、邢某某聚众持械在公共场所斗殴,造成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丹
检察员毕洁玉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昊、李家臣、孙某某、邢某某现羁押于巨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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