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刘昌文,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25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上犹县**镇**组**号,现住上犹县**镇**市场**栋**室。因本案于2019年4月9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上犹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全懋(绰号“野猫”),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25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上犹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1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上犹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小洪,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25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犹县**镇**村**组**号,现住上犹县**镇**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25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上犹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25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上犹县**乡**村**组,现住上犹县**镇**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4月26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上犹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昌文、张全懋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昌文、胡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昌文、张全懋、黄小洪、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底以来,被告人刘昌文、张全懋、黄小洪、陈某甲、胡某甲多次在上犹县**镇、**镇、**乡等地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一个以刘昌文为首的恶势力团伙组织,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开设赌场罪
2008年底至2009年初,被告人刘昌文、张全懋等人多次在上犹县**镇、**镇、**乡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打“憋十”坐门子、“打雕子”的方式供他人进行赌博。所谓打“憋十”,即一副扑克牌除去“J、Q、K”以及大小王,使用剩下的数字牌,一局牌有4个人坐门子,一个门子是庄家,其余三个门子是闲家。每个门子发两张牌,庄家和闲家通过比两张牌的点数大小来决定输赢。“憋十”就是指两张散牌点数之和为10,如果庄家和闲家同时都是“憋十”,就是庄家为大。“打雕子”就是旁观人员(人数不限)下注到任一门子,如果坐门子的人比大小赢了,“打雕子”的人也可以赢钱。当赌局上抓到“憋十”或庄家上庄时,被告人刘昌文等人则按每局抽50-100元或者按照赌桌上赌资总金额5%左右的比例抽水渔利。具体如下:
1、2008年底,被告人黄小洪租赁郑某甲位于上犹县**镇农业银行旁边的老房子用于开设麻将馆,期间刘昌文联系黄小洪表示到该麻将馆内组织人员打“憋十”,黄小洪同意了。于是被告人刘昌文、张全懋伙同黄小洪组织人员在该麻将馆内,利用扑克牌打“憋十”坐门子、打雕子的方式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期间有谢某甲、钟某甲、郑某乙等人参与赌博,抽取的水钱不少于五千元。
2、2008年底至2009年3、4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昌文、张全懋、黄小洪在伍某甲位于上犹县**镇**村的家中,连续两天利用扑克牌打“憋十”坐门子、打雕子的方式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期间有谢某甲、黄某甲以及一些来自上犹县城的人参与赌博,抽取的水钱不少于四千元。
3、2008年底至2009年3、4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昌文、张全懋、黄小洪在胡某甲位于上犹县**乡**村家中,利用扑克牌打“憋十”坐门子、打雕子的方式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其中,被告人刘昌文负责组织他人赌博,张全懋负责抽水钱,黄小洪负责监督水箱,同时赌场还以每天100元的价格雇请刘某甲在胡某甲家的路口负责放哨,赌场经营了不少于5天。期间有谢某甲、何某甲等人参与赌博,抽取的水钱不少于二千元。
4、2009年3、4月期间,被告人刘昌文、张全懋、黄小洪、陈某甲与谢某甲、黄某甲(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商议,在刘昌文位于上犹县**镇**农贸市场的套房内,利用扑克牌打“憋十”坐门子、打雕子的方式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为维持赌场经营,赌场分工明确,其中刘昌文主要负责提供场地、组织他人赌博、总管赌场管理事务,张全懋主要负责抽水钱,黄小洪、陈某甲以及黄某甲、谢某甲则主要负责坐门子。当结束一天的赌博后,被告人刘昌文会先拿出一千至两千元左右的水钱作为赌场开销,剩余水钱则由刘昌文、张全懋、黄小洪、陈某甲与谢某甲、黄某甲六人平分。该赌场开设时间半个月左右,每天赌博1至3小时,抽取水钱不少于14万元。期间有包括来自遂川县的赌客以及赖某甲、李某甲、何某甲、赖某乙、郑某乙等十余人均参与赌博。
5、2009年3、4月期间,被告人刘昌文、张全懋在刘昌文位于上犹县**镇**组的老房子内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打“憋十”坐门子、打雕子的方式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为维持赌场经营,被告人刘昌文主要负责提供场地、组织他人赌博,张全懋主要负责抽水钱。当坐门子的人抓到“憋十”时,被告人刘昌文或者张全懋会抽取100水钱;当赌局结束后,刘昌文或张全懋则会对桌面上的所有赌资按照4%-10%不等的比例抽取水钱。抽取水钱后,被告人刘昌文会先拿出1000元钱作为赌场开支,并给“坐门子”的参赌人员一至二千元的捧场费,剩余水钱则由刘昌文与张全懋平分。该赌场经营时间半个月左右,抽取水钱不少于4万元。期间有包括来自遂川县的赌客以及钟某甲、赖某甲、黄小洪、谢某甲等十余人均参与赌博。
寻衅滋事罪
1、2014年春节前后的一天,被告人张全懋向黄某乙借款3万元,并口头约定一个月内还款。还款期满后,黄某乙多次向被告人张全懋催收借款未果,遂联系被告人刘昌文,让其劝张全懋还款。2014年4月8日晚,黄某乙再次致电被告人刘昌文催张全懋还款,二人在电话上发生争执,为摆平此次债务纠纷,被告人刘昌文与黄某乙约定到上犹县**镇**广场附近打架,随后刘昌文电话通知张全懋该情况并要求张全懋前往处理。4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昌文担心黄某乙方人多,遂叫被告人胡某甲开车送其至**广场附近,并交代胡某甲不要下车和熄火,以便随时可以离开,同时约了一些年轻人(身份情况暂未查明)一同前往。而后,黄某乙以及被告人张全懋先后来到现场,且黄某乙出发前从胡祥锋家中拿了两把菜刀别在后腰。到达现场后,被告人刘昌文这边有人喊黄某乙带了刀,被告人刘昌文遂上前将黄某乙的两把菜刀抢走,并伙同张全懋对黄某乙拳打脚踢,致使黄某乙左膝部受伤(左膝前交叉人带下止点撕脱性骨折)。经鉴定,黄某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14年5月9日,经上犹县公安局东山派出所民警调解,被告人刘昌文、张全懋与黄某乙达成协议,约定刘昌文与张全懋赔偿黄某乙5万元(已支付),黄某乙对刘昌文、张全懋表示谅解。
2、2015年,被告人刘昌文、胡某甲与陈某乙、田某甲在上犹县**镇**小区沿街店面成立了**商贸公司,胡某甲任法人代表,主营销售土特产及烟酒茶。后因该公司并未实际营业,且田某甲退出公司,被告人胡某甲遂将公司注销登记。因该公司店面一直在租,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昌文、胡某甲与陈某乙经商议后,便在该店内(后办公室搬迁至**大酒店行政大楼二楼)从事“过钱”生意,为需要用钱的人提供周转资金以收取利息。2015年10月17日,因资金周转需要,陈某乙在被告人刘昌文、胡某甲位于塞纳左岸小区沿街店面的办公室内借款50万元,约定按千分之六计算利息、借款期限为一周,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到期后,陈某乙因资金短缺未能按时还款,直至2015年11月6日陈某乙还款32万,之后陈某乙又陆续还款24万。2017年6月25日,被告人胡某甲与陈某乙在**商贸公司办公室(**大酒店行政大楼二楼)计算出陈某乙尚欠胡某甲887000元。而后,为让陈某乙尽快还清欠款,胡某甲多次打电话威胁、恐吓陈某乙还钱。于2017年6月28日,指使刘某乙(另案处理)对陈某乙采取尾随、随车等“软暴力”方式跟踪陈某乙,给陈某乙的生活、生产造成影响。后陈某乙惧怕胡某甲会对其个人及家人造成伤害,遂提出以其在上犹县**镇**园的工程款折抵**园店面、将店面出售后变现还款,胡某甲同意了。因店面一直没有售出,被告人胡某甲遂在**园售楼部支付39万元后买下**园2期10号楼119号店铺,并于2018年5月17日正式与上犹**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园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店铺单价为4260元/平方米,总价207164元)。随后,**公司老板巫某某支付39万元工程款给陈某乙,陈某乙再将该39万元转回胡某甲用于偿还剩余债款。
另查明,2014年,被告人陈某甲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上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张全懋因为寻衅滋事被上犹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7日。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黄小洪因赌博被上犹县公安局处罚款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黄某乙等人的陈述;2、证人谢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昌文、张全懋、黄小洪、陈某甲、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昌文、张全懋、黄小洪、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他人参赌提供条件并从中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昌文、张全懋、胡某甲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为向他人索取债务,指使他人采取尾随、随车的方式跟踪贴靠债务人,使债务人产生心理恐惧,影响债务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昌文、张全懋、黄小洪、陈某甲、胡某甲为恶势力团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宁2019年8月15日
附:1、被告人刘昌文现羁押于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被告人张全懋、胡某甲羁押于于都县看守所;被告人黄小洪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078****;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8707****。
2、侦查卷宗陆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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