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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昌盛受贿、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19〕667号

被告人刘昌盛,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72********,汉族,本科文化,原**局**部**,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号,现住本市洪山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日被武汉市武昌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4月29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武昌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昌盛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刘昌盛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昌盛,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2次退回武汉市武昌区监察委员会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刘昌盛于2015年至2017年间,利用其担任**局**部经理的职务之便,在工程结算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相关业务单位、个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40.4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刘昌盛于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在**铁路项目部其办公室内,收受业务往来单位湖北**公司**铁路**薛某某贿赂人民币10万元,为其在工程结算方面谋取利益;被告人刘昌盛于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在丹江口市**水库旁一饭店附近,收受薛某某贿赂人民币5万元,为其在工程结算方面谋取利益。

(2)被告人刘昌盛于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在**铁路项目部其办公室内,收受业务往来单位福州**公司**张某某贿赂人民币0.2万元,为其在工程结算方面谋取利益;被告人刘昌盛于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在**铁路项目部其办公室内,收受张某某贿赂人民币0.2万元,为其在工程结算方面谋取利益。

(3)被告人刘昌盛于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在丹江口市**水库旁一酒店内,收受业务往来单位湖北**有限公司**唐某某贿赂人民币5万元,为其在工程结算方面谋取利益。

(4)被告人刘昌盛于2016 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本市洪山区**大道**小区其家中,收受**铁路项目部施工队老板某某贿赂人民币5万元,为其在工程结算方面谋取利益;被告人刘昌盛于2017年春节后的一天,在本市洪山区**大道**小区其家中,收受**铁路项目部施工队老板某某贿赂人民币5万元,为其在工程结算方面谋取利益。

(5)被告人刘昌盛于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在**铁路项目部其办公室内,收受业务往来单位福州**有限公司**高某贿赂人民币6万元,为其在工程结算方面谋取利益;被告人刘昌盛于2017年端午节前的一天,在**铁路项目部其办公室内,收受高某贿赂人民币4万元,为其在工程结算方面谋取利益。

二、被告人刘昌盛在担任**局**部经理期间,明知中铁**集团第**工程有限公司严禁签订含有滞纳金、违约金条款的物资采购协议,未经公司审批,滥用职权,擅自于2017年4月27日、12月2日以**局**部的名义,与武汉**公司签订含有违约金条款的钢筋采购补充协议、付款协议,致使中铁**局集团第**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武汉**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89.5万元、贴息补偿49.5万元,造成中铁**局集团第**工程有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9万元。

被告人刘昌盛后被武汉市武昌区监察委员会查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刘昌盛的家属主动退赃人民币30.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汉市武昌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到案经过;2.扣押物品清单;3.营业执照、被告人刘昌盛的身份材料、人事任免文件、补充协议、《劳务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等书证;4.证人薛某某、唐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5.被告人刘昌盛的供述与辩解;6.武汉天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昌盛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0.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昌盛身为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昌盛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迎春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昌盛现被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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