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2556号
被告人刘昌贵(曾用名刘昌红),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7月18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4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2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8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昌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0时许,被告人刘昌贵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驾驶助力车到瑞安市汀田街道大风车幼儿园后面巷子内,通过接线打火的方式窃取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经估价,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5575元。
2019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刘昌贵在瑞安市**镇**街**号附近的出租房内被民警抓获,电动三轮车经扣押后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收款收据、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昌贵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昌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昌贵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志秋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昌贵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