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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昌铭开设赌场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19〕757号

被告人刘昌铭,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350122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浙江省舟山市,住南京市浦口区**城**栋**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街道**路**号**幢**室)。被告人刘昌铭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 月9 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昌铭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昌铭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刘昌铭,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9日、6月24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19年5月9日、7月24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3月25日、6月9日、8月24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中旬,被告人刘昌铭、林某某(另案处理)负责管理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广场的“**乐园”游戏机室,两人均有招聘员工、发放工资、收取营业款等行为。该游戏室内摆放有“捕鱼机”、“龙机”等游戏机共计9台27个机位(其中2个机位损坏),提供给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8年7月10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在该游戏室查获赌博人员方某某、章某某,查获涉案赌资现金人民币300元。经查,2018 年6月14日至2018年7月10日期间,该游戏室非法获利达人民币38万余元。

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认定,上述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

2018年7月10日被告人刘昌铭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昌铭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祁某某、傅某某、方某某、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昌铭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搜查、手机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昌铭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昌铭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莉莉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昌铭现羁押于浦口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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