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263号
被告人刘明亮,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90********,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镇**村**号,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幢**单元**室,系杭州市**批发交易市场员工。
2017年2月24日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20年12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明亮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明亮于2020年12月6日晚,在饮酒后驾驶鲁Q1****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从位于本市西湖区梅灵南路的“**茶楼”出发,途经梅灵南路、梅灵隧道、梅灵北路等道路,当晚21时26分许,当其驾车沿梅灵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梅灵北路**餐厅门口处时,突然停车并迅速从驾驶室下车,沿梅林北路由北向南逃跑,在离停车位50米处,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景区大队执勤民警将被告人刘明亮拦下并进行酒精测试,经现场呼吸测试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随后被告人刘明亮被民警带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903医院九里松院区,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刘明亮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此外,被告人刘明亮2017年2月24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目前尚在缓刑考验期内。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明亮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明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明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明亮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刘明亮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7条、第69条的规定,应撤销缓刑两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建杭
2020年12月11日
附:被告人刘明亮现被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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