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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明国容留他人吸毒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刑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刘明国,男,生1973年****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阆中市户籍:四川省阆中市****号附**号,阆中市****期还房****单元****号。2010年11月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1月8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13日,因吸毒被阆中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5年5月12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阆中市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2月2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8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阆中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4日被阆中市公安局社区戒毒三年; 2019年11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阆中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20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阆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明国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下旬至11月4日期间,刘明国在其位于阆中市**期还房**栋**单元**楼**号家中客厅,先后三次容留刘某甲、刘某乙、何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9年11月4日阆中市公安局民警在本市天汉明珠小区大门东侧一处棋牌室将被告人刘明国抓获,其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到案后,被告人刘明国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明国违反法律规定,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明国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明国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明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华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明国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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