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明国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下旬至11月4日期间,刘明国在其位于阆中市**期还房**栋**单元**楼**号家中客厅,先后三次容留刘某甲、刘某乙、何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9年11月4日阆中市公安局民警在本市天汉明珠小区大门东侧一处棋牌室将被告人刘明国抓获,其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到案后,被告人刘明国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明国违反法律规定,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明国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明国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明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小华
附:
1.被告人刘明国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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