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唐县**镇***村,2019年1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4日上午11点多钟,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在唐县军城镇于家寨村水库因过路问题与看管水库的邵某某发生纠纷,后刘某某用拖把将邵某某打伤。经鉴定,邵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忠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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