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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明星抢劫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刘明星,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03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号,2008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2019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明星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0时38分许,被告人刘明星携刀在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武胜路公交车站附近,趁被害人赵某某不备,从身后将其佩戴的一对黄金耳环扯下抢走,被害人赵某某随即呼救追赶,被告人刘明星在逃跑过程中持尖刀威胁阻止周围群众的拦截,使其得以顺利逃离现场。

2020年1月6日,民警将被告人刘明星抓获归案。赃物已销赃,后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赃款部分收缴。经鉴定,一对黄金耳环价格为2316.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技术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阮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明星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扣押、搜查、辨认、指认现场等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明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明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在公共场合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当场持凶器相威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明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其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并具有抢劫前科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及赃物已追回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严 谨

检察官助理 陈孝翔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明星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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