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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明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刘明有,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2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湖南省**湖韵乡村专业旅游合作社职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27日经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明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被告人刘明有经关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至江西省兴国县**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国会大厦业务点任业务经理,并管理业务员于某某、袁某某、文某甲、邱某某、吴某甲。被告人刘明有以扩大兴国县矿山加工厂生产经营规模为由,向投资客户进行宣传,承诺7个月借款合同13%的利息回报,一年期借款合同20%的利息回报。经被告人刘明有介绍投资至该公司的客户共计25人,分别是:赵某某、丁某某、万某某、龚某某、刘某某、徐某某、谢某某、张某某、李某甲、邹某某、何某某、吴某乙、梅某某、杨某甲、衷某某、文某乙、李某乙、甘某某、宋某某、郑某某、杨某乙、章某甲、章某乙、赵某某、杜某某,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279万元,经其管理的业务员介绍投资至该公司的金额共计人民币91万元。被告人刘明有从其本人吸收的客户投资款中提成14%,从其名下业务员吸收的客户投资款中提成2%,共计获利27万左右。

案发后,被告人刘明有将其所获提成退还给上述25人,并取得谅解。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刘明有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明有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明有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7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维

2019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刘明有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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