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3197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住山东省夏津县**区**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夏津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夏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方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3日19时19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号重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G308线638KM夏津县双庙镇清凉寺村南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站在道路上的被害人孙某甲、韩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孙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韩某某死亡,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刘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孙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奎芬
2020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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