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明诈骗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刘明,,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睢宁县**小区。被告人刘明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6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明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刘明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明,听取了被告人刘明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刘明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仍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虚假信息,骗取朱某某等人的信任,后以收取定金为由骗取他人钱款共计235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11月,被告人刘明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骗取朱某某5000元。

2.2017年12月,被告人刘明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骗取张某甲5000元。

3.2018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刘明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先后骗取赵某某、沈某某等人共计11000元。案发前,被告人刘明主动退还沈某某5000元。

4.2018年5月,被告人刘明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骗取张某乙3000元。

5.2019年4月,被告人刘明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骗取周某某4500元。

6.2020年4月,被告人刘明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骗取杨某某等人12000元。案发前,被告人刘明主动将诈骗款12000元退还。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刘明被刑事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明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当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敏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明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