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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星诈骗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刘星,男,1985年****日出生于江苏省溧阳市,身份证号码320481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溧阳市********。被告人刘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星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4日,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刘星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刘星虚构自己身份,谎称自己通过斗鱼平台内部人员帮助被害人汪某某解决直播间投诉、获得斗鱼主播合约等事宜,先后多次以给相关人员送礼、配合考察等理由,骗取汪某某人民币共计107312元。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刘星虚构自己系南京消防工程公司苏州分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谎称其可以帮助被害人曹某某取得消防工程师资格证并找到挂靠单位取得挂靠费,先后多次以报名、挂靠等理由,骗取曹某某人民币共计41898元。

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刘星在苏州市吴中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盛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汪某某、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星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被害人汪某某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胜男

检察官助理:朱 恺

2019年12月27

附:

1.被告人刘星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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