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春城、何红亮等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二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刘春城,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3月27日被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被告人何红亮,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撤销缓刑后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0月8日被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被告人孟祥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园。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4日被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春城、何红亮、崔某某、孟祥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春城、何红亮、孟祥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春城、何红亮于2017年5月10日晚上,在天津市蓟州区**KTV包厢内因琐事与尹某某发生口角。当日22时许,被告人刘春城伙同何红亮、崔某某、孟祥熙,手持砍刀于该KTV门前对尹某某进行追砍、殴打。经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尹某某头部、左侧胸背部、左膝后侧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告人刘春城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何红亮经公安机关持传唤证传唤到案,被告人崔某某、孟祥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被告人刘春城、何红亮、崔某某、孟祥熙赔偿尹某某人民币共计八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2.被害人尹某某陈述;

3.被告人刘春城、何红亮、崔某某、孟祥熙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春城伙同何红亮、崔某某、孟祥熙,为逞强耍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四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春城、何红亮、孟祥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春城、何红亮、孟祥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春城、何红亮、孟祥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崔某某有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春城、何红亮、崔某某、孟祥熙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连宏

检察官助理:张国栋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春城、何红亮、孟祥熙现羁押于天津市蓟州区看守所;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四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