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春生,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职业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镇**胡同**号,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镇**街**委。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以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海伦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春生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1月15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对该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春生系海伦市**镇**加工厂经营者,其于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以收购保值水稻的名义在伦河镇及周边乡镇收购了王某甲、王某乙、刘某乙等61名农户价值人民币3.027.462元水稻款,并承诺2019年5月1日及10月1日给付水稻款,刘春生将收购的水稻加工成大米出售后,将大米回款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和银行贷款利息,2019年2月刘春生收购保值水稻款付款时间将至,因无力支付欠拖欠水稻款款外逃。被骗具体农户姓名及粮款金额如下:杨某某水稻款33,930元。赵某甲水稻款18,550元、徐某甲水稻款33,000元、陶某某水稻款77,880元、谭某某水稻款49,300元、刘某丙水稻款56,448元、崔某甲水稻款21,610元、刘某丁水稻款67,898元、岳某某水稻款20,770元、崔某乙水稻款32,140元、刘某戊水稻款55,929元、徐某乙水稻款34,246元、王某丙水稻款5,709元、马某某水稻款207,616元、辛某某水稻款110,500元、郝某某水稻款148,430元、王某丁稻款51,150元、刘某乙水稻款90,000元、刘某己水稻款65,300元、宋某某水稻款24,267元、李某甲水稻款11,186元、康某某稻款24,320元、李某乙水稻款43,000元、王某甲水稻款42,500元、赵某甲水稻款38,620元、张某甲水稻款95,060元、王某乙水稻款36,750元、赵某乙水稻款58,116元、魏某甲水32,000元、赵某丙水稻款9,018元、张某乙水稻款64,000元、张某丙水稻款16,670元、李某丙水稻款60,650元、苑某某水稻款29,759元、赵某戊水稻款24,515元、郑某甲水稻款8,350元、董某某水稻款27,000元、安某甲稻款73,380元、初某甲水稻款12,950元、王某戊水稻款79,310元、郑某乙稻款19,305元、张某丁水稻款17,185元、张某戊稻款20,000元、李某丙水稻款18,471元、李某丁水稻款25,410元、刘某庚水稻款11,305元、张某已水稻款22,530元、张某庚水稻款33,595元、初某乙水稻款28,665元、王某已稻款142,378元、张某辛水稻款82,500元、郑某某水稻款23,188元、魏某乙水稻款27,895元、安某乙稻款85,148元、孙某某水稻款65,520元、杜某某水稻款66,375元、苏某某水稻款84,500元、裴某某水稻款60,060元、刘某丁(儿子刘某庚)水稻款73,095元、王某庚稻款57,940元、郭某某稻款70,570元。
综上,被告人刘春生共骗取水稻款人民币3,027,462元。
经侦查,被告人刘春生于2019年7月18日被公安机关在伦河镇镇北水稻加工厂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结案报告、抵押人承诺书、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个人贷款面谈记录、个人借款申请审批表、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查封通知书、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镇北水稻加工厂的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刘某辛、刘某壬、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赵某甲、徐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春生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春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春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春生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云涛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春生现羁押于海伦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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