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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春诈骗案)_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刘春,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组**号,住址:同上。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以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春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3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刘春虚构安装电视宽带购买电视有补助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男,48岁)支付120台电视机的购买费,张某甲在其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向刘春转账38,000元。7月24日,张某甲询问刘春是否可以更换更大屏幕电视机时,刘春谎称可以并收取张某甲48,000元差价,张某甲在其家中再次向刘春转账48,000元。被告人刘春将骗取的人民币86,000用于还债及个人消费。

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刘春以上门为被害人办理宽带等业务为由,采用骗取被害人提供身份证、银行卡及人脸识别,获得被害人翼支付账户、密码,并私自绑定被害人的银行卡,然后通过被害人翼支付、微信、支付宝、美团等平台中贷款并盗取资金的方式,先后在成都市金牛区星河路89号、金牛区交大路189号、金牛区九里堤西路42号等处先后盗取史某某、刘某甲、方某某、赖某某等21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999,229.44元。其中盗取被害人史某某(男,51岁)和张某乙(女,46岁)人民币243,200元,盗取被害人方某某(男,48岁)人民币223,101.44元,盗窃被害人赖某某(男,37岁)人民币73,536元,盗取被害人许某某(女,31岁)人民币69,992元,盗取被害人毛某某(女,45岁)人民币61,800元,盗取被害人梁某某(男,40岁)人民币45,900元,盗取被害人燕某某(男,45岁)人民币37,900元,盗取被害人刘某乙(女,32岁)人民币36,900元,盗取被害人吴某某(女,45岁)人民币29,400元,盗取被害人张某丙(男,34岁)人民币26,800元,盗取被害人柳某某(男,39岁)人民币24,800元,盗取被害人肖某某(女,37岁)人民币23,200元,盗取被害人王某甲(女,38岁)人民币22,900元,盗取被害人王某乙(男,37岁)人民币20,000元,盗取被害人蒋某某(女,43岁)人民币11,200元,盗取被害人刘某丙(男,29岁)人民币10,000元,盗取被害人张某丁(男,32岁)人民币9,900元,盗取被害人高某某(女,28岁)人民币9,900元,盗取被害人周某某(女,42岁)人民币10,000元,盗取被害人刘某甲(男,33岁)人民币8,800元。

2019年9月16日,被害人张某甲联系刘春到迎宾大道红高粱茶楼解决相关费用退赔,因刘春无钱归还,张某甲当场报警。刘春明知张某甲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民警出警后将刘春抓获。被告人刘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已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44,510.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春犯盗窃罪、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和诈骗罪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春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继东

检察官助理:毛静妮

2020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刘春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证据材料拾陆页;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蓝色VIVO手机一部、灰色苹果XS手机一部扣押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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