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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晓云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刘晓云,女,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乡**村**号,住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乡**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晓云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移送孟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2时许,勐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勐啊分站民警接群众举报,见一男子和一女子从勐啊村江边偷渡入境,其中一女子携带一个行李箱。民警即在勐啊村芒允组三岔路口至万喀隆超市小路段发现一男子一女子。经检查,当场从女子被告人刘晓云携带的行李箱夹层内,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008克,平均含量87.2%。被告人刘晓云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刑事照片一组;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决定书、称量毒品可疑物笔录、提取毒品可疑物检材笔录、情况说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刘晓云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书:理化鉴定意见书,尿液检测报告;5、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6张。被告人刘晓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晓云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晓云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刘晓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速萍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晓云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008克以及其他涉案款物现暂存于孟连县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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