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监所刑诉〔2019〕3号
被告人刘晓亮,曾用名刘亮,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7月13日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住河北省沧州市**农场,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25日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住河北省沧州市**农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7日被黄骅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缉毒中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晓亮、郭某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1日上午八点左右,被告人刘晓亮在黄骅市屠宰场附近,以28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郭某某0.2克冰毒;
2.2018年8月27日下午两点左右,被告人刘晓亮在黄骅市顺义北环路口,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郭某某0.2克冰毒;
3.2018年10月22日晚上十一点左右,被告人刘晓亮在其家中,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赵某某0.2克冰毒;
4.2018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上午十点多,被告人刘晓亮在黄骅市骨科医院新楼3楼9床,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赵某某0.2克冰毒;
5.2018年9月下旬的一天上午九点多,被告人刘晓亮在黄骅市骨科医院老楼,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赵某某0.2克冰毒;
6.2018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八点左右,被告人刘晓亮在刘某某家楼下,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0.3克冰毒;
7.2018年10月上旬的一天上午十点左右,被告人刘晓亮在黄骅市博爱医院,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某、陈某某0.3克冰毒;
8.2018年10月下旬的一天上午十点左右,被告人刘晓亮在其家楼下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某、陈某某0.3克冰毒;
9.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郭某某被抓后,表示愿意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郭某某同被告人王某某谈好购买300元的冰毒,被告人王某某带着一袋冰毒到骅西医院后面超市准备交于被告人郭某某时,当场被公安人员抓获,经称重该袋冰毒重0.26克;
10.2018年10月1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刘晓亮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在黄骅市骨科医院新楼与老楼交叉的地方,以75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郭某某1克冰毒;
11.2018年10月19日上午9时左右,被告人刘晓亮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在骨科医院西门,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郭某某0.2克冰毒;
12.2018年10月2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刘晓亮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告人刘晓亮家楼下以4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赵某某0.3克冰毒;
13.2018年10月21日上午9点左右的时候,被告人刘晓亮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在黄骅市骨科医院东面楼下,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某、陈某某0.3克冰毒;
14.2018年10月19日上午十一点左右,被告人郭某某在黄骅市骨科医院东面楼下,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林某某1克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晓亮、郭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赵某某、杨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黄骅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黄骅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黄骅市骨科医院住院病历、黄骅市开发区博爱医院住院病历、微信交易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4.鉴定意见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黄骅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制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晓亮、郭某某、王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远征
张瑞祥
2019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晓亮、郭某某现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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