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刘晓兴,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61991********,北京市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平谷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长明,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61989********,天津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平谷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晓兴、张长明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5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3月27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刘晓兴、张长明及张某甲(另案已起诉)等人经常性纠集在一起,先后在天津市津南区、河北区、宝坻区等多地,由被告人刘晓兴、张长明提供资金,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在校学生前来“借款”,通过暂扣身份证件、签订远超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及收取“逾期费”、“下户费”、“合同费”等方式,采用诱骗、威胁、恐吓、上门滋扰、提起诉讼等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立“债权”、强行索“债”,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现已查明该团伙有组织地以“套路贷”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1起,并导致多名在校学生休学、退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16日,李某甲(系江西**大学学生)经徐某甲(另案处理)介绍通过张某甲向该团伙借款人民币2.3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后张某甲驾车到天津市宝坻区**镇**村**区**排**号李某甲家中核实情况后,在其驾驶的车辆内,以“只要按时还款,就不执行假合同”为由诱骗其与被告人张长明签订借款金额6万元的远超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条(以下简称:超额借条)等手续,并拍摄李某甲持身份证、借条等照片,并电话告知被告人刘晓兴、张长明签订借条情况。后被告人刘晓兴、张长明共计出资2.3万元使用微信方式经由被告人张长明微信转给李某甲,李某甲按照张某甲要求微信给其2000元“下户费”后离开。数日后,张某甲电话要求李某甲立即偿还4万元,并威胁如不按其要求还款则要按照6万元超额借条还款。同年1月17日、1月19日,张某甲又以“好处费”为由索取李某甲钱款共计600元。后被告人刘晓兴、张长明到李某甲家中滋扰并要求其按照6万元超额借条还款,迫使李某甲之父李某乙向被告人刘晓兴、张长明支付现金4万元。综上,李某甲借款2.3万元,被胁迫缴纳各种费用及还款4.26万元,本起犯罪事实中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共计敲诈勒索1.96万元。
2.2018年1月23日,张某甲在天津市津南区融创中央学府知香园小区某房屋内,以前述同样方式诱骗前来借款2.5万元的刘某甲(系天津*甲学院学生)签订6万元超额借条等手续,拍摄刘某甲持身份证、借条等照片,并使用双方微信互发消息制造已给付刘某甲3.5万元现金的虚假事实,后电话告知被告人刘晓兴,由被告人刘晓兴出资2.5万元使用微信方式经由张某甲微信转给刘某甲。同年1月27日,刘某甲再次通过张某甲向该团伙借款1.2万元,并与张某甲通过“同信缘”软件签订1.5万元超额电子借款合同,后电话告知被告人刘晓兴,由被告人刘晓兴出资1.2万元使用微信方式经由张某甲微信转给刘某甲,并以“好处费”为由索取刘某甲1000元。同年2月3日,张某甲以“逾期费”、“手续费”为由索取刘某甲3000元。后被告人刘晓兴、张某甲不断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骚扰刘某甲及其父母,要求按照超额借条及电子合同还款7.5万元,并以上门讨要、法院起诉、不还钱就整死刘某甲等言语威胁,同时到刘某甲学校进行滋扰,迫使刘某甲退学。
3.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刘晓兴在天津市河北区如家精品酒店内,以前述同样方式诱骗前来借款2万元的徐某乙(系云南**大学**学院学生)签订6万元超额借条等手续,并拍摄徐某乙持借条照片。后被告人刘晓兴使用支付宝制造向徐某乙转款6万元流水,随即要求徐某乙使用微信经由刘晓兴亲属仇某某微信向被告人刘晓兴转回4万元。同年2月28日、4月20日,张某甲先后微信收取徐某乙还款1.4万元、“逾期费”500元。期间被告人刘晓兴伙同张某甲不断通过电话等方式要求徐某乙按照超额借条还款6万元,并以上门讨要、让其没有好日子过等言语相威胁,并伙同被告人张长明持超额借条到天津市东丽区**街**村向徐某乙父亲徐某丙当面索要6万元。后被告人刘晓兴在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起诉徐某乙要求按照上述超额借条还款,迫使徐某丙向被告人刘晓兴支付4.5万元现金。综上,徐某乙借款2万元,缴纳各种费用及还款5.95万元,本起犯罪事实中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共计敲诈勒索3.95万元。
4.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刘晓兴在天津市河北区如家精品酒店内,以前述同样方式诱骗经张某甲介绍前来借款3万元的田某甲(系天津*乙学院学生)签订9.6万元超额借条等手续,并拍摄田某甲持借条照片。后被告人刘晓兴使用微信制造向田某甲转款9.5万元流水,随即要求田某甲使用微信经由刘晓兴亲属仇某某微信向被告人刘晓兴转回6.5万元。同年2月2日,田某甲再次通过张某甲向被告人刘晓兴借款1万元,被告人刘晓兴出资1万元使用微信方式由张某甲微信转给田某甲。同年2月16日、28日,张某甲以“逾期费”为由共计索取田某甲800元,同年2月14日,被告人刘晓兴微信收取田某甲还款4900元。同年2月28日,被告人刘晓兴微信收取田某甲还款4900元。期间被告人刘晓兴伙同张某甲不断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骚扰田某甲及其父母要求按照超额借条还款9.6万元,并以上门滋扰、法院起诉等言语相威胁。同年5月30日,被告人刘晓兴在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起诉田某甲要求按照上述超额借条还款,并获得判决支持,后经被告人刘晓兴申请执行,田某甲父亲田某乙于同年11月9日支付给被告人刘晓兴2500元现金。田某甲被迫于2018年9月留级。
5.2018年2月3日,孙某某(系天津*甲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来到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四季酒店向徐某甲借款2万元,徐某甲将孙某某介绍给张某甲向该团伙借款。后张某甲电话指使徐某甲以前述同样手段诱骗孙某某签订出借人为张某甲、金额6万元超额借条等手续,并电话指使郭某某(另案处理)对孙某某借款过程进行录像并拍摄孙某某持借条照片,并电话告知被告人刘晓兴签订借条情况。后被告人刘晓兴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经由张某甲使用支付宝制造向孙某某转款6万元流水,张某甲随即要求孙某某使用支付宝经由郭某某向被告人刘晓兴转回4万元。后孙某某向郭某某支付2000元“服务费”后离开。同年3月4日,孙某某向张某甲支付宝还款1万元。后被告人刘晓兴伙同张某甲不断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骚扰孙某某及其父母要求按照超额借条还款6万元,并以上门讨要、法院起诉等言语相威胁,迫使孙某某于2018年4月休学。
6.2018年3月2日,夏某某(系天津市*丙学院学生)来到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四季酒店向徐某甲借款,徐某甲将夏某某介绍给张某甲向该团伙借款。后张某甲与夏某某商定借款1.8万元,并以前述同样手段诱骗其签订6万元超额借条等手续,并拍摄夏某某持借条照片,并电话告知被告人刘晓兴签订合同情况。后由被告人刘晓兴出资5万元、张某甲自徐某甲处借款出资1万元并由张某甲通过支付宝制造向夏某某转款6万元流水,张某甲随即要求夏某某使用支付宝向徐某甲转回4.2万元,再经由徐某甲向被告人刘晓兴转回3.2万元。后张某甲指使夏某某向郭某某微信支付300元“辛苦费”后离开。同年3月25日、3月28日,夏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刘晓兴还款共计6000元。后被告人刘晓兴伙同张某甲不断通过电话等方式骚扰夏某某及其父母要求按照超额借条还款6万元,并以上门讨要相威胁,迫使夏某某母亲刘某乙于2018年3月31日以银行卡转账方式向张某甲支付2.8万元,夏某某受此事影响留级。综上,夏某某借款1.8万元,缴纳各种费用及还款3.43万元,本起犯罪事实中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共计敲诈勒索1.63万元。
7.2018年3月5日,尹某甲(系天津*乙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经徐某甲介绍在天津市内某棋牌室内向通过张某甲向该犯罪团伙借款2.1万元,张某甲以前述同样方式诱骗其与被告人刘晓兴签订6万元超额借条等手续,后又以防止尹某甲逾期还款为由诱骗其与自己女友杨某某(另案处理)签订4万元虚假借条等手续,并拍摄尹某甲持身份证、借条照片。后张某甲将签订合同情况电话告知被告人刘晓兴,被告人刘晓兴使用微信、支付宝制造向尹某甲转款6万元流水,张某甲随即操作尹某甲手机使用支付宝经由杨某某支付宝向被告人刘晓兴转回3.9万元,并要求尹某甲向郭某某支付2500元中介费后让其离开。后张某甲以尹某甲向他人再次借款认定其违约,要求其按照前述10万元超额及虚假借条还款,并以上门讨要相威胁,迫使尹某甲父亲尹某乙于2018年3月13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某派出所内向杨某某微信转账2万元、给付张某甲现金2万元,致使尹某甲于2018年3月休学。综上,尹某甲借款2.1万元,缴纳各种费用及还款4.25万元,本起犯罪事实中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共计敲诈勒索2.15万元。
8.2018年3月8日,张某甲在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村**苑**园其租住的房屋内,以前述同样方式诱骗前来向该团伙借款3.1万元的赵某某(系天津*乙学院学生)签订9万元超额借条等手续,并由董某某(另案处理)拍摄赵某某持身份证、借条等照片。后张某甲将签订合同情况电话告知被告人刘晓兴、张长明,被告人刘晓兴出资3万元、被告人张长明出资6万元并经由张某甲使用微信、支付宝制造向赵某某转款9万元流水,张某甲随即要求赵某某使用微信、支付宝经由杨某某分别向被告人刘晓兴转回3万元、向被告人张长明转回2.9万元。后赵某某按照张某甲要求微信给董某某1600元“合同费”、“辛苦费”后离开。同年3月18日,赵某某微信向被告人张长明还款5000元。后张某甲以赵某某在外借款认定其违约要求其按照9万元超额借条还款,并通过软件对赵某某父母进行电话轰炸骚扰、言语威胁催款。其后,被告人刘晓兴、张长明伙同张某甲等人在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人人乐超市附近某餐馆内向赵某某催款时,被告人张长明扣押赵某某手机后,将前述向其微信还款5000元记录删除,并否认还款事实。同年4月2日,张某甲在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曹氏大厦内持9万元借条向赵某某及家人、朋友催款时产生冲突后报警。后赵某某及其家人被迫于当日在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双港派出所外给付张某甲现金4万元。综上,赵某某实际借款3.1万元,被迫还款及缴纳各种费用4.66万元,本起犯罪事实中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共计敲诈勒索1.56万元。
9.2018年3月10日,被告人刘晓兴伙同张某甲、杨某某在天津市津南区**镇**村**苑**园一房屋内,以前述同样方式诱骗前来借款2万元的靳某某(系天津*甲学院学生)与被告人刘晓兴签订6万元超额借条等手续,并拍摄靳某某持身份证、借条等照片。后被告人刘晓兴电话通知被告人张长明签订借条情况,被告人张长明出资1万元、被告人刘晓兴出资5万元经由被告人刘晓兴使用微信、支付宝制造向靳某某转款6万元流水,张某甲随即要求靳某某使用微信经张某甲微信、支付宝向被告人刘晓兴转回4万元。后张某甲将靳某某身份证扣留后让其离开。几日后,张某甲要求主动提前还款的靳某某及其家人按照6万元超额借条还款,并以他要是不还钱还来不来天津上学、去法院起诉等言语威胁,迫使靳某某于同年3月15日向被告人刘晓兴支付宝还款3万元,并导致靳某某2018年3月休学。综上,靳某某借款2万元,以各种名义被迫还款3万元,本起犯罪事实中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共计敲诈勒索1万元。
10.2018年3月10日,张某甲、董某某在天津市津南区**镇**村**苑**园一房屋内,以前述同样方式诱骗前来借款3万元的徐某丁(系天津*甲学院学生)与被告人刘晓兴签订8万元超额借条等手续,并拍摄徐某丁持借条照片。后张某甲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晓兴签订合同情况,被告人刘晓兴出资8万元使用支付宝制造向徐某丁转款8万元流水,张某甲随即要求徐某丁使用支付宝经由董某某支付宝向被告人刘晓兴转回5万元。后张某甲将徐某丁身份证扣留,支付宝收取其600元“合同费”后让其离开。后被告人刘晓兴伙同张某甲不断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辱骂、骚扰徐某丁及其父母要求按照8万元超额借条还款。其间,被告人刘晓兴到内蒙古自治区**镇徐某丁爷爷徐某戊住处上门滋扰催债并展示纹身。后导致徐某丁于2019年3月1日退学。
11.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刘晓兴伙同张某甲、杨某某、郭某某在天津市津南区**镇**村**苑**园一房屋内,以不同意借钱就不能走等言语胁迫前来借款2.5万元的高某甲(系天津*丁职业学院学生)与被告人刘晓兴签订7万元超额借条等手续,并拍摄高某甲持借条等照片,后电话通知被告人张长明签订借条情况。后被告人张长明出资2万元、被告人刘晓兴出资5万元经由被告人刘晓兴使用微信、支付宝制造向高某甲转款7万元流水,杨某某随即要求高某甲使用微信经由杨某某微信向被告人刘晓兴转回4万元,并支付1400元“制件费”。随后张某甲要求高某甲微信给郭某某600元“好处费”,并以“下户费”、“手续费”等为由要求高某甲向其指定的两个微信账户转账共计5000元。后被告人刘晓兴、张长明伙同张某甲多次到高某甲的家中向其父母滋扰催债,要求高某甲按照7万元超额借条还款,并多次以短信等方式向高某甲父母催债,并以去法院起诉相威胁,迫使高某甲父亲高某乙于2018年4月底某日在天津市宝坻区渔阳路市场附近向被告人张长明支付3万元现金,并致高某甲休学。综上,高某甲借款3万元,缴纳各种费用及还款37000元,该起犯罪事实中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共计敲诈勒索7000元。
综上,被告人刘晓兴、张长明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1起,既遂7起,既遂金额129500元(其中被告人张长明与作案5起,既遂5起,既遂金额91700元),并导致刘某甲等多名学生退学、休学。
另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刘某丙(另案已起诉)纠集被告人张长明及张某甲(另案已起诉)、于某甲(另案已起诉)、丁某甲(另案已起诉)等多人,先后在天津市津南区、东丽区、蓟州区等多地,由刘某丙提供资金,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网络宣传等方式,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在校学生等年轻人前来“借款”,通过暂扣随身物品、签订远超实际借款金额以及虚假的“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收取不合理“违约金”、“下户费”、“合同费”等费用”等方式,采用诱骗、威胁、恐吓、上门滋扰、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形成了以刘某丙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现已查明被告人张长明与刘某丙等人有组织地以“套路贷”方式进行敲诈勒索犯罪8起,并导致多名在校学生休学、退学的严重危害后果。被告人张长明与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1月30日,被告人张长明与刘某丙、丁某甲在天津市区一快捷酒店内,对前来借款人民币2万元(以下币种相同)的贾某甲(系天津*丙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搜身并暂扣随身物品后,谎称“只要按时还款,就不执行假合同”诱骗其与被告人张长明签订数额为10万元远超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条(以下简称:超额借条)等手续,并拍摄贾某甲本人、身份证、借条等照片。次日,被告人张长明受刘某丙指使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贾某甲2万元借款。2017年12月31日,刘某丙通过支付宝收取贾某甲1.2万元还款后,以贾某甲还款逾期为由要求其按照10万元的超额借条还款,刘某丙本人并指使张某甲多次电话威胁贾某甲及其父亲贾某乙“不还钱弄死你全家”,迫使贾某乙于2018年2月2日向刘某丙指定账户还款8000元。
2.2017年12月26日,被告人张长明与刘某丙、张某甲、丁某甲等人在天津市东丽区吉泰酒店内,以前述同样方式诱骗前来借款2万元的王某某(系天津*乙职业学院学生)与丁某甲签订8万元超额借条等手续,后拍摄王某某本人、身份证、借条等照片。后刘某丙指使丁某甲以手续费为由扣除1000元本金后,微信转账给丁某甲1.2万元支付借款,丁某甲再微信给王某某1.2万元借款。次日,被告人张长明受刘某丙指使微信给丁某甲7000元借款,丁某甲再微信给王某某7000元借款。2018年1月25日,刘某丙指使张某甲微信收取王某某5000元还款后,以还款逾期为由要求王某某按照8万元超额借条还款,且其本人与张某甲先后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以去学校骚扰、到家里拉横幅、让你不好看等言语威胁王某某及其家人,同时指使张某甲到王某某所在学校进行滋扰,王某某被迫于2018年4月2日休学。
3.2017年12月27日,张某甲带领宋某某(系天津*丁学院学生)来到天津市一酒店内向刘某丙借款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张长明和刘某丙等人,扣押并查看宋某某手机后,谎称“为了防止其不还钱才多写数额”诱骗其与被告人张长明签订数额为4.5万元超额借条等手续,并拍摄宋某某本人、身份证、借条等照片,且以需要对其身份审查不能全部付款及支付好处费为由,由被告人张长明仅向宋某某微信转账1.88万元。后刘某丙以宋某某向他人再次借款已经违约为由要求其按照4.5万元的超额借条还款,随后刘某丙、张某甲多次电话、当面以去家里、上学校催债、去法院起诉等言语威胁宋某某及其母亲要求按照超额借条还款。2018年1月3日,宋某某及其母亲被迫在天津市一地铁站附近的停车场内,向张某甲支付3万元现金。综上,宋某某借款1.88万元,被胁迫还款3万元,该起犯罪事实中刘某丙恶势力犯罪集团共计敲诈勒索1.12万元。
4.2017年12月28日,张某甲、于某甲带领孔某某(系天津市*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来到天津市东丽区吉泰酒店内向刘某丙借款2.4万元。被告人张长明及刘某丙、丁某甲等人以前述同样方式诱骗其与被告人张长明签订6万元超额借条等手续,并拍摄孔某某持借条照片。后刘某丙指使被告人张长明微信转账给孔某某2.4万元借款。后于某甲在酒店楼下以介绍费为由向孔某某微信索要5000元。2018年1月15日,张某甲诱骗孔某某向刘某丙虚假借款1.5万元,并签订虚假的1.5万元借条,后张某甲向孔某某出具该笔借款已还清的证明。2018年1月20日,刘某丙指使张某甲将孔某某带到天津市蓟州区一高速路出口处,要求孔某某按照上述所有借条数额偿还欠款,并纠集他人共同对其言语威胁。孔某某要求张某甲按照虚假的1.5万元借条支付借款,张某甲用支付宝给孔某某1.5万元,孔某某按照刘某丙要求将1.5万元通过支付宝给张某甲还款,后刘某丙才允许孔某某离开。此后刘某丙多次电话威胁、骚扰孔某某及其父母,要求按照6万元超额借条还款,否则开车撞死孔某某。2018年1月26日,刘某丙指使张某甲持6万元借条到位于天津市宝坻区的孔某某家中催债滋扰,并与孔某某父母产生冲突后报警。后刘某丙继续电话威胁孔某某父母偿还6万元。2018年1月27日,孔某某及家人迫于无奈,在天津市蓟州区一高速路出口处向刘某丙、张某甲支付现金3万元。后孔某某于2018年3月12日被迫退学。综上,孔某某借款2.4万元,被胁迫还款及缴纳各种费用共计5万元,该起犯罪事实中刘某丙恶势力犯罪集团共计敲诈勒索2.6万元。
5.2017年12月28日,张某甲带领于某乙(系天津*丙职业学院学生)来到天津市东丽区吉泰酒店内欲向刘某丙借款5000元。刘某丙威胁于某乙必须借款2万元并偿还3.2万元,否则就要支付好处费后才能离开,并在暂扣其随身物品后,胁迫其与被告人张长明签订3.2万元超额借条等手续并拍照。后被告人张长明向刘某丙提供手机,并由刘某丙操作该手机以支付下户费为由强扣1000元后,仅向于某乙支付宝转账1.9万元。后刘某丙、张某甲分别多次电话要求于某乙按照3.2万元超额借条还款,并威胁不还钱就上家催债,迫使于某乙于2018年1月26日、1月28日、1月30日,先后四次向刘某丙指定的张某乙的微信账3.2万元。2018年2月10日,刘某丙指使张某甲,以还款逾期为由,胁迫于某乙向张某甲微信转账4000元。综上,于某乙借款1.9万元,被胁迫还款3.6万元,该起犯罪事实中刘某丙恶势力犯罪集团共计敲诈勒索1.7万元。
6.2018年1月4日,被告人张长明及刘某丙、张某甲、韩某某等人在天津市津南区柳林宾馆内,对前来借款的天津*乙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温某某(系天津*乙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暂扣手机后,以其有意骗贷为由威胁“不签订合同就把其从楼上扔下去”,胁迫其与韩某某签订2万元虚假的现金借条等手续,并要求其持2万元现金、借条等拍照。后刘某丙等人以上述虚假借条为依据多次通过电话向温某某及其家人滋扰、催债。
7.2018年1月5日,被告人张长明与刘某丙、张某甲、丁某甲在天津市东丽区吉泰酒店内,以不同意借钱就不能走等言语胁迫及前述同样方式诱骗前来借款2万元的天津*甲大学学生陶某某(系天津*甲大学学生)与被告人张长明签订9.6万元超额借条等手续,并要求陶某某实际借款2.3万元,规定其中3000元由陶某某支付中介费。后刘某丙微信给被告人张长明2.37万元用于支付借款,后被告人张长明微信给陶某某2.3万元借款。陶某某在按照刘某丙要求向指定微信账户转账3000元中介费后离开。同日21时许,刘某丙指使张某甲电话通知陶某某按照9.6万元超额借条还款。后刘某丙、张某甲等人不断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骚扰陶某某及其父母要求还款9.6万元,并威胁上门讨要或法院起诉,迫使陶某某于2018年1月休学。后刘某丙指使被告人张长明在北京市平谷区法院起诉陶某某要求按照上述虚假借条返还欠款,并获得判决支持。
8.2018年1月6日,被告人张长明及刘某丙、张某甲、于某甲等人在天津市东丽区吉泰酒店内,以前述同样方式诱骗前来借款3.6万元的董某某(系天津*戊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与被告人张长明签订8.6万元超额借条等手续,后胁迫其与被告人张长明再次签订10万元虚假借条等手续。后刘某丙使用董某某的手机微信与被告人张长明向其提供的昵称为“吉某某”的微信互发微信消息,制造已经给付董某某5万元现金的虚假事实,并用该微信向董某某转账3.6万元借款,同时又以收取下户费为由指使张某甲微信收取董某某1500元后才允许董某某离开。此后刘某丙多次电话胁迫董某某及其父亲按照8.6万元超额借条还款。后董某某及其父亲被迫按照刘某丙要求在天津*乙大学门口向张某甲、于某甲支付7.2万元现金。综上,董某某借款3.6万元,被胁迫还款7.35万元,该起犯罪事实中刘某丙恶势力犯罪集团共计敲诈勒索3.75万元。
综上,张长明与刘某丙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敲诈勒索犯罪8起,既遂4起,既遂金额91700元,并导致王某某等多名学生退学、休学。
案发后,被告人刘晓兴、张长明先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身份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微信及支付宝交易明细、手机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于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等19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晓兴、张长明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晓兴、张长明等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经常性纠集在一起,以威胁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长明积极参加刘某丙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又属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共同犯罪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志刚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晓兴、张长明现羁押于津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5册;
3、电子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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