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公诉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刘晓勇,曾用名刘二永,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镇**村,系无业。2019年1月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经我院批准,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晓勇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晓勇因个人名下信用卡欠款无法归还,从2012年开始以其个人及他人名义申请多台POS机,并利用POS机刷卡套现、倒卡养卡进行虚拟交易;同时被告人刘晓勇还高利借款从事利用POS机为他人刷卡套现、代还信用卡欠款赚取手续费,手续费比例为每万元收取60至200元不等。
1、在2012年至2015年年底期间,被告人刘晓勇利用商户名称为“中国移动某某通信营业厅”的4台POS机进行刷卡套现、倒卡养卡的虚构交易总额达12341810.88元。
2、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刘晓勇还使用他人名下信用卡以倒卡养卡、刷卡套现、代还信用卡欠款方式进行虚构交易,其中使用石某某名下的信用卡进行虚构交易总额为2392505元;使用何某某名下信用卡进行进行虚构交易总额为1865876.36元;使用刘某甲名下信用卡进行虚构交易总额为837243元;为刘某乙名下信用卡刷卡套现42800元;为丁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三人代还信用卡欠款129790元。
综上,被告人刘晓勇利用POS机和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虚构交易数额共计17610025.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晓勇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媛
检察员:杨婷
2019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晓勇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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