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刘晓磊,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天津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营业部**,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场**里**栋**号,住天津市北辰区**园**栋**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决定,于2018年3月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决定,于2018年4月4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7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晓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日、2018年10月10日、2018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刘晓磊先后担任天津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营业部**、**、**,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对外公开宣传天津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理财产品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承诺高额利息回报,采取订立《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形式,为该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达人民币约1.0133亿元,涉及投资人达312人,被告人刘晓磊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约768097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晓磊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16381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晓磊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投资人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会计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晓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晋军
2019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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