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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晶、陈某甲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三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单位天津市**制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35987235448,法定代表人陈某甲,住所天津市静海区**园。

诉讼代表人陈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31980********,住广东省南雄市**镇**街**号,天津市**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单位天津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004981700,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住所天津市静海区**镇**村**。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6********,住天津市静海区**镇**街**号,天津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车间主任。

被告人刘晶,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5********,汉族,高中文化,住天津市武清区**镇**村**排**号。2020年1月1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3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静海区**(户籍地为广东省南雄市**镇**街**号)。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静海区**镇**街**排**号。1999年1月20日,刘某某因犯票据诈骗罪被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02年4月27日,刘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月19日刘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天津吉茂制钉有限公司、天津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晶、陈某甲、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6月11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为抵扣其实际经营的被告单位天津吉茂制钉有限公司的进项税款,在没有实际货物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刘晶居间介绍以资金空转扣除税点的形式,从天津升久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8份,价税合计14717127.1元,税额2138386.1元,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2019年6月13日,天津**有限公司向静海区税务局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共计1523834.75元。

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为抵扣其经营的天津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项税款,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刘晶居间介绍以资金空转扣除税点的形式,自天津升久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价税合计3613014.05元,税额614121.35元,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2020年4月7日,天津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静海区税务局补缴增值税及城市建设费652842.21元。

2019年5月14日,民警在天津市**有限公司内依法将被告人陈某甲传唤至公安机关。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刘晶被民警抓获。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甲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2020年4月8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某某配合公安调查取证。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取证。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

2、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被告人刘晶、陈某甲、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晶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天津市**制钉有限公司、天津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是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玉振

检察官助理 宋玉晴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晶现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13册;补充材料11页;

3、量刑建议2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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