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刘晶,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3********,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先后任萧县**管理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局党组成员兼**管理中心主任、**局党组成员兼**管理中心主任,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路**号。被告人刘晶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泗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8月22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晶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晶利用担任萧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萧县**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的便利,在医疗机构、药店申报医保定点资格、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总计人民币196.25万元、面值人民币1.96万元购物卡及价值人民币0.2万元健身卡。
1.2011年12月,被告人刘晶以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医保定点单位萧县**镇**大药房实际经营人杨某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杨某某送给被告人刘晶人民币5万元后,被告人刘晶再次以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杨某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杨某某于2011年12月29日向被告人刘晶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5万元。
2013年至2019年期间,杨某某为得到被告人刘晶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十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晶总计人民币0.65万元和面值人民币0.15万元购物卡。被告人刘晶明知杨某某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以上,被告人刘晶总计索取、收受杨某某贿送人民币10.65万元及面值人民币0.15万元购物卡。
2.2014年至2019年期间,医保定点单位萧县**大药房实际经营人顾某某为得到被告人刘晶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六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晶总计面值人民币0.26万元购物卡。被告人刘晶明知顾某某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3.2014年上半年,宿州市**中心到萧县检查时对萧县**镇健康**药店的违规行为作出暂停医保定点资格三个月的处罚。该药店经营人刘某某为尽快恢复医保定点资格及在申报职工慢性病定点资格的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晶的帮助,贿送给被告人刘晶人民币2万元。后通过被告人刘晶的帮助该药店定点资格提前恢复,并于2018年成功申办为职工慢性病定点药店。
2016年至2019年期间,刘某某为得到被告人刘晶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四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晶总计人民币0.8万元。被告人刘晶明知刘某某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以上,被告人刘晶总计收受刘某某贿送人民币2.8万元。
4.2014年下半年,萧县**大药房因存在违规经营行为被取消医保定点资格,该药房实际经营人张某甲为能在再次申报医保定点的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晶的帮助,通过萧县人徐某甲贿送给被告人刘晶人民币2万元。2015年底,张某甲再次贿送给被告人刘晶人民币3万元。2017年7月,该药房被批准为医保定点药店。
在医保定点申报期间,张某甲为得到被告人刘晶的帮助,于2015年中秋节、2016年春节两次贿送给被告人刘晶总计面值人民币0.15万元的购物卡。被告人刘晶明知张某甲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以上,被告人刘晶总计收受张某甲贿送人民币5万元及面值人民币0.15万元购物卡。
5.2014年底,萧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搬迁未向萧县**中心报备被暂停医保定点资格。该卫生服务中心实际经营人徐某乙为恢复医保定点资格及感谢被告人刘晶在拨付门诊统筹预付款中的帮助,于2015年1月贿送给被告人刘晶人民币10万元。后该服务中心恢复医保定点资格。
2015年12月,徐某乙为感谢被告人刘晶在拨付门诊统筹预付款等工作中的帮助,贿送给被告人刘晶人民币10万元。
2017年年底,萧县医保中心对萧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中心存在串换药品嫌疑,被告人刘晶安排工作人员对该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徐某乙为了能得到被告人刘晶的照顾,贿送给被告人刘晶人民币5万元。后萧县**中心未对该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处罚。
2018年2月,萧县**中心发现萧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违规现象,决定暂停该中心医保定点资格,徐某乙为尽快恢复医保定点资格贿送给被告人刘晶人民币2万元。后被告人刘晶安排将该中心医保定点资格提前恢复。
2015年至2019年期间,徐某乙为得到被告人刘晶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七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晶总计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刘晶明知徐某乙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以上,被告人刘晶总计收受徐某乙贿送人民币28万元。
6.2015年初,被告人刘晶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萧县**社区卫生服务站实际经营人陶某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并承诺将该服务站2015年度全年医保门诊统筹预付款一次性提前拨付。2015年1月21日,萧县**中心提前拨付预付款到该服务站后,陶某某贿送给被告人刘晶人民币10万元。
7.2015年至2019年期间,医保定点单位萧县**镇**药店实际经营人张某乙为得到被告人刘晶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七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晶总计人民币0.5万元。被告人刘晶明知张某乙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8.宿州**大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为其经营的药店在申办医保定点资格的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晶的帮助,于2015年12月18日、2016年7月21日两次分别转款5万元总计人民币10万元至被告人刘晶账户。经被告人刘晶帮助,该公司多家分店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单位。
9.2016年初,萧县**中心对萧县**医院违规经营行为作出暂停三个月定点资格并扣除2015年度质保金的处罚。该医院实际经营人王某乙为了得到被告人刘晶的帮助,贿送给被告人刘晶人民币0.2万元。后该医院医保定点资格提前恢复且未被处以罚金。
2016年6月,被告人刘晶向王某乙索要人民币30万元,王某乙于2016年6月20日向被告人刘晶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30万元;后被告人刘晶再次向王某乙索要人民币10万元,2016年7月22日王某乙向被告人刘晶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10万元。
2016年至2019年期间,王某乙为得到被告人刘晶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四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晶总计人民币0.6万元;于2017年、2018年两次贿送给被告人刘晶总计价值人民币2000元健身卡。被告人刘晶明知王某乙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以上,被告人刘晶总计索取、收受王某乙贿送人民币40.8万元及价值人民币2000元健身卡。
10.2016年至2019年期间,医保定点单位萧县**康复医院实际经营人焦某某为得到被告人刘晶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四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晶总计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刘晶明知焦某某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11.医保定点单位萧县**大药房实际经营人都某某为得到被告人刘晶的照顾,于2016年春节、2017年春节两次贿送给被告人刘晶总计面值人民币0.2万元购物卡。被告人刘晶明知都某某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12.2016年四五月份,萧县**药店实际经营人马某某为该药店在申办医保定点资格的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晶的帮助,通过被告人刘晶的同事夏某某贿送给被告人刘晶人民币2万元。2018年8月,该药店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单位。
13.被告人刘晶因在萧县**药店恢复医保定点资格及更改名称等过程中给予了帮助,于2016年5月向经营萧县**药店的萧县**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后郝某某将存有人民币8.5万元的其连襟周某甲银行卡交给被告人刘晶。2016年5月3日,被告人刘晶从该银行卡中取出人民币8.5万元据为己有。
经被告人刘晶的帮助,郝某某经营的萧县**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路店、第**药店、**店被批准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2017年7月,被告人刘晶向郝某某索要人民币10万,2017年7月7日,郝某某转款人民币7.5万元到被告人刘晶使用的吴某甲银行账户。2017年12月,被告人刘晶再次向郝某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郝某某于当月分三笔转款总计人民币10万元到被告人刘晶使用的吴某甲银行账户。
2017年底,被告人刘晶帮助郝某某办理了人民币135万元的低息医保贷款。2018年2月,被告人刘晶向郝某某索要人民币30万元,2018年2月7日,郝某某转款人民币30万元到被告人刘晶使用的吴某甲银行账户。
2019年初,郝某某为萧县**药店在申办医保定点资格的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晶的帮助,贿送给被告人刘晶人民币4万元。后通过被告人刘晶的帮助,萧县**药店违规使用萧县百**药店医保定点资格报销医保资金。
2015年至2019年期间,郝某某为得到被告人刘晶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八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晶总计人民币0.4万元和面值人民币0.2万元购物卡。被告人刘晶明知郝某某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以上,被告人刘晶总计索取、收受郝某某贿送人民币60.4万元及面值人民币0.2万元购物卡。
14.2016年至2018年期间,医保定点单位宿州市**医院法定代表人孙某甲为得到被告人刘晶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三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晶总计人民币0.5万元。被告人刘晶明知孙某甲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15.2016年至2018年期间,医保定点单位萧县**医院行政管理工作负责人吴某乙为该医院得到被告人刘晶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四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晶总计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刘晶明知吴某乙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16.2016年至2017年期间,萧县**医院实际经营人王某丙为该医院在申办医保定点资格的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晶的帮助,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三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晶总计人民币6万元。2018年8月,该医院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单位。
17.2016年至2017年期间,医保定点单位萧县**堂药房实际经营人卓某某为得到被告人刘晶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四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晶总计面值人民币0.7万元购物卡。被告人刘晶明知卓某某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18.2016年至2019年期间,医保定点单位萧县**社区**路卫生服务站实际经营人孙某乙为得到被告人刘晶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六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晶总计人民币1.05万元。被告人刘晶明知孙某乙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19.2016年下半年,萧县**中心对萧县美**大药房的违规行为作出暂停医保定点资格的处罚。该药房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为了尽快恢复医保定点资格,贿送给被告人刘晶面值人民币0.1万元购物卡。后该药房恢复了医保定点资格。
20.2016年下半年,萧县**中心在检查时发现萧县**大药房存在违规情况并后要求整改。该药房实际经营人孙某丙为了得到被告人刘晶的帮助,贿送给被告人刘晶人民币0.05万元。被告人刘晶明知孙某丙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2017年至2019年期间,孙某丙为得到被告人刘晶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三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晶总计人民币0.3万元。被告人刘晶明知孙某丙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以上,被告人刘晶总计收受孙某丙贿送人民币0.35万元。
21.医保定点单位萧**社区卫生服务站实际经营人董某某为得到被告人刘晶的照顾,于2017年春节、2018年春节两次贿送给被告人刘晶总计人民币0.4万元。被告人刘晶明知董某某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22.2017年初,萧县**区医院实际经营人周某乙为该医院在申办医保定点资格的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晶的帮助,贿送给被告人刘晶人民币1万元。2017年7月,该医院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单位。
周某乙为得到被告人刘晶的照顾,于2018年春节、2019年春节两次贿送给被告人刘晶总计人民币0.4万元。被告人刘晶明知周某乙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以上,被告人刘晶总计收受周某乙贿送人民币1.4万元。
23.2017年至2019年期间,医保定点单位萧县**眼科医院股东邢某某之子朱某某为得到被告人刘晶对该医院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五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晶总计人民币0.8万元。被告人刘晶明知朱某某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24.2017年下半年,萧县**镇**医院实际经营人吴某丙为该医院在申办医保定点资格的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晶的帮助,通过萧县**镇居民吴某甲贿送给被告人刘晶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刘晶明知吴某丙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25.2017年年底,负责萧县**医院二部的萧县**医院副院长王某丁为在结算医保费用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晶的帮助,贿送给被告人刘晶面值人民币0.2万元购物卡。被告人刘晶明知王某丁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26.2018年四五月份,萧县**医院股东周某丙为该医院在申办医保定点资格的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晶的帮助,贿送给被告人刘晶人民币3万元。2018年8月,该医院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单位。
27.医保定点单位萧县**社区**路**卫生服务站实际经营人侯某某为了在拨付门诊统筹预付款等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晶的帮助,于2018年春节及2019年春节两次贿送给被告人刘晶总计人民币0.4万元。被告人刘晶明知侯某某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28.萧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胡某某为在业务拓展及违规经营处罚等方面得到被告人刘晶的帮助,于2018年春节及2019年春节两次贿送给被告人刘晶总计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刘晶在工作中给予了照顾。
29.萧县**医院实际经营人林某某为在该医院申办医保定点资格的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晶的帮助,于2018年下半年贿送给被告人刘晶总计人民币1万元。2018年8月,该医院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干部任免审批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月结拨付单等书证;
2.证人吴某甲、王某甲、徐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刘晶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晶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晓梦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晶现监视居住,住萧县**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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