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258号
被告人刘晶,女,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421197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址(户籍地黑龙江省萝北县**社区**区**委**栋**号)。2006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2014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0月1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3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2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晶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刘晶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广场**楼**专柜,趁人不备,盗走两件灰色拼接外套、一件黑色女士短裤(价值人民币1107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返赔被害人。
2. 2019年3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刘晶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广场**楼**专柜内,趁人不备,盗走**裤子一条(价值人民币42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返赔被害人。
3. 2019年5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刘晶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广场**楼**专柜内,趁人不备,盗走**裤子二条、背包一个(价值人民币741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返赔被害人。
4. 2019年6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刘晶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心**楼**专柜,趁人不备,盗走**品牌银色运动鞋一双(价值人民币894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返赔被害人。
综上,犯罪嫌疑人刘晶盗窃犯罪四起,赃款共计价值人民币3162元。
经侦查,被告人刘晶于2019年6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收条及谅解书;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戈某某、田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晶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 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盗窃现场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晶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刘晶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晶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劲松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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