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刘智强,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94********,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镇**村**组**号,株洲市**区**里**饭店服务员,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2020年5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智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7时许,被告人刘智强在株洲市天元区**路象牙塔网吧上网,见在该网吧081号机上网的被害人桂某某睡着,其一台黑色小米9手机放在桌面上,于是刘智强将该手机盗走,并于次日将该手机以530元的价格销赃至株洲市天元区**路手机快修中心店。案发后,经株洲市天元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2430元。刘智强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盗手机;2.书证;3.证人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桂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智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被盗手机价格鉴定;7.对案、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智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智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智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刘智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雪莲
检察官助理:周伟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智强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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