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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智职务侵占案)_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始检一部刑诉〔2020〕Z65号 

被告人,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住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始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因犯赌博罪,于 2015年4月9日被始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本案由始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智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 12月期间,被告人刘智利用其担任******职务的便利,先后多次将村小组集体财产(含高速征地补偿款、山林承包款、鱼塘租金、田租款等集体收入)非法占为己有并用于赌博和个人开支。经中共**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和**镇**村**组村民代表组成的清算小组清算,该村小组集体财产人民币573163.05被刘智非法占为己有,至今仍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智无视国家法律,作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刘智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始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邝苏华

检察官助理:罗小敏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智现羁押于始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卷及账本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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