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刘智闻(曾用名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30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北省,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智闻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刘智闻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智闻,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智闻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刘智闻在本市丰台区地铁9号线北京西站(开往郭公庄方向)13号站台处,窃取被害人张某某放于上衣右侧口袋内的三星S9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114元。
被告人刘智闻于2019年12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机动侦查总队民警抓获,被告人刘智闻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马某某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智闻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8.其他证据: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智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智闻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智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智闻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承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智闻现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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