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三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刘有顺,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68********,汉族,南云省东川区人,文盲,系农民,户籍在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镇**村委**组**号。2018年11月29日因涉嫌盗窃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经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有顺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东川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2月1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9日、21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因需要补充证据材料,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刘有顺在昆明市东川区**镇阿旺村委会新发小组山林小贵桥山沟附近的山坡上,因与被害人周某某发生口角,刘有顺用皮筋勒住周某某脖子致其死亡,随后抛尸小贵桥山沟内。后刘有顺进入周某某位于昆明市东川区**镇**村**组**号家中窃取了周某某的银行卡两张,并取款人民币1100元。经鉴定,周某某系被闷堵口鼻或勒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刘有顺在昆明市东川区**镇**村委**组**号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钥匙一串、银行卡两张;2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死亡证明书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有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材料,周某某、龙某某、刘某某、金某某等多名证人的证言等;4.鉴定意见: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有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有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有顺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倩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有顺现羁押于昆明市东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_光盘十一张。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