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沽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刘朝宗,男,193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2523193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沽源县小厂镇**村**组**号。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沽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朝宗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初,被告人刘朝宗在其位于沽源县小厂镇**村的家中菜园内非法种植罂粟,同年6月17日被沽源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查获,罂粟均未开花结果。经清点,被告人刘朝宗种植的罂粟共计7408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户籍证明信、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铲除非法种植罂粟工作记录等;
(二)证人张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刘朝宗供述与辩解;
(四)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朝宗对指控的犯罪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朝宗非法种植罂粟7408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朝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沽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源锦
检察官助理 刘海燕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朝宗现住河北省沽源县小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及全部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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