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刑诉〔2017〕161号
被告人刘朝辉,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3********503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山东省庆云县人,住山东省庆云县**乡**村**号。被告人刘朝辉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朝辉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0月25日向临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2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被告人刘朝辉在天津务工时与丁某某相识,后二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17年6月,丁某某不愿继续与刘朝辉交往,并与其丈夫被害人韦某甲一同返回临泉县老家。2017年8月9日下午,刘朝辉到临泉县**镇**行政村**庄找到丁某某韦某甲家的位置。当晚21时许,刘朝辉携带一把折叠刀到韦某甲家,从韦某甲家北院墙上到二楼平台,闯入韦某甲夫妇的卧室,与韦某甲发生冲突。刘朝辉用刀将韦某甲面部划伤,随后一手掐住韦某甲的脖子,一手持刀朝韦某甲胸部连捅数下,又朝韦某甲颈部划了一刀。丁某某见状抱着儿子韦某乙逃离现场并躲在一楼的房间内,刘朝辉又持刀追赶丁某某至一楼并踢踹房门,因无法进入房间并遭到韦某甲父母等人的阻拦而逃离现场。经临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韦某甲系左侧颈内静脉离断大出血合并双肺破裂、萎缩死亡。
2017年8月9日晚,刘朝辉向临泉县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刀具一把;
2.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丁某某、韦某丙、韦某丁、田某某、韦某戊等人证言;
4.被告人刘朝辉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临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物证鉴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朝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亚钏
2017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朝辉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含光盘拾张);
3.刀具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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