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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朝雷故意杀人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刘朝雷,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乡**村。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朝雷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7月1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朝雷因妻子被害人骆某甲坚持离婚,经多次挽留后均被拒绝,并听说被害人骆某甲曾有出轨的行为,遂起杀害之心。2019年5月27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刘朝雷在广州市南沙区**镇**村**街**巷**号**楼楼梯间,趁被害人骆某甲不备之机,持刀朝被害人骆某甲的胸部捅刺二刀,致被害人骆某甲死亡(经鉴定:骆某甲符合被他人持单刃锐器捅刺左胸部造成心脏破裂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被告人刘朝雷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作案工具水果刀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死亡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骆某乙、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朝雷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等;

7.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朝雷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朝雷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奇湛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朝雷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共6册、光碟15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扣押的作案工具水果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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