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刘木清,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56********,汉族,高中文化,江西****有限公司玉山县****项目实际控制人、玉山县****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助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玉山县,住江西省玉山县**镇**花园**栋**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4月2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0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7月8日,经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懿,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89********,汉族,大专文化,江西****有限公司玉山县****项目股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玉山县,住江西省玉山县**镇**号**栋**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5月4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玉山县,现住江西省玉山县**出租屋。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8月15日被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玉山县,住江西省玉山县**镇。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5月23日被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0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7月8日,经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玉山县,住江西省玉山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5被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0日被玉山县执行逮捕。2019年7月8日,经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练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64********,汉族,小学文化,江西****有限公司玉山县****项目股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玉山县,住江西省玉山县**镇**小区**栋**楼。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5月6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11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8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玉山县,住江西省玉山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3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10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7月8日,经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8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木清涉嫌寻衅滋事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告人刘懿涉嫌寻衅滋事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告人尹某某、谭某某、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练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练某某、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玉山县**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长周某甲和被告人练某某商谈由练某某承建**承包世纪城三期的造价工程。练某某找被告人刘木清商议,并和刘木清约定合伙承建该项目,并各占该项目50%股份。后练某某、刘木清及被告人刘懿挂靠江西****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和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名下承建了该项目。2017年3月23日,刘木清代表乙方和周某甲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协议,2017年3月26日,刘木清代表乙方又和周某甲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协议,并提高了造价工程的单价;后刘木清以锻炼其儿子刘懿为由,要求让刘懿参与该项目,2017年5月2日,由刘懿、练某某代表乙方和周某甲重新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建协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项目由刘懿、练某某全额垫资承建,并作废了刘木清之前和周某甲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协议。刘木清后在**公司及**公司城北世纪城项目部任职并领取工资。
2017年5月1日,刘木清找龚某某商议,向龚某某借款300万元投资该项目,后双方约定,由龚某某出资300万元,刘木清将自己所持有的该项目股份50%转让给龚某某15%,将自己的股份变更为35%,同时约定,龚某某到项目部担任出纳,并安排刘懿和龚某某签订了合伙协议。
2017年5月份开始,刘木清、刘懿以维护公司安全及帮助处理周某甲债务纠纷和其他纠纷为由,招聘被告人尹某某、谭某某、王某某等人以保安人员的身份进入公司,殴打或恐吓业主、债权人及**公司员工朱某甲、周某丙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公司内多次违法犯罪,为非作恶,扰乱正常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刘木清为首,刘懿、尹某某、谭某某、王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
刘木清、刘懿、练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和**公司签订该项目的承包协议后,由练某某、刘木清联系,刘木清、刘懿、练某某将该项目以内部承包的形式分包给了邱某某、黄某某、付某某等六个分包商实际施工承建,并由刘懿代表甲方与邱某某、黄某某、付某某等六个分包商签订了“**世纪城”工程内部经济责任制承包协议书,该六个分包商于2017年6月份左右陆续开始施工。刘木清、刘懿、练某某对六个分包商的施工、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督。
2018年6月开始,该项目陆续有工人到玉山县政府等相关部门反映拖欠工资的情况。2018年7月2日,玉山县政府组织玉山劳动监察局等部相关人员和刘懿、练某某、周某甲召开联席会议,会议要求**建筑商按规定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并要求缴纳工人工资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会后,刘木清、刘懿、练某某、周某甲等人又组织六个分包商召开了会议,传达了县里联席会的决定,后刘木清、刘懿、练某某并未缴纳保证金到指定账户,反而继续从该项目中以借支的名义抽走资金。
从2018年9月份开始,以刘木清、刘懿、练某某等人拖欠工程款及工人工资,导致工人多次到政府相关部门信访。2019年1月31日,玉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公司下达支付令,责令该项目具体负责人刘懿、练某某于2019年2月1日17时前支付所拖欠的六个分包商的666名工人工资共计19682065元。刘木清、刘懿、练某某于2019年2月4日陆续支付了六个分包商工人工资444.3万(其中刘木清、刘懿工支付315万元,龚某某支付44.3万元,练某某支付85万元)。
从2018年2月开始,刘木清、刘懿、练某某陆续以借支的名义抽回了各自前期投资的资金并进行分红。经核算,刘木清、刘懿共从该项目中抽走资金1047万元(其中分给龚某某447万元,刘木清、刘懿分得600万元),练某某抽回资金680万。扣除2019年2月4日支付工人工资部分之外,刘木清、刘懿从该项目中抽走的资金工285万元,龚某某从该项目中拿走的资金共计402.7万元,练某某从该项目抽走资金595万元。
经公安机关查明,截至目前,刘木清、刘懿、练某某尚拖欠黄某某等六个分包商240名工人工资共计668.32825万元。尚有121名工人工资情况无法核实。
2、刘木清、刘懿、谭某某、王某某、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
(1)2018年1月17日,黄某某、程某某夫妇以及孙某某、陈某某夫妇等**的业主到**项目部反映自来水的问题,刘懿、刘木清指使尹某某、谭某某、王某某以及谭某某纠集的刘某某、许某某等人对黄某某、程某某、孙某某、陈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因孙某某用手机拍摄现场画面,手机被谭某某砸坏。后黄某某等人报警,公安机关作调解处理。
(2)2018年7月左右,刘懿伙同尹某某到**公司出纳朱某甲处索要购房优惠申请单,但朱某甲并未同意,后刘懿指使尹某某强行抢走了部分购房优惠申请单。
(3)2018年7月26日,郑某某到**周某甲办公室索要欠款,并和周某甲发生争执,后谭某某对郑某某进行了殴打,并将郑某某拉出了周某甲办公室。
(4)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受刘木清、刘懿等人指使,以索取工资为由,与**公司出纳朱某甲以及周某乙、周某丙发生争执,王某某被周某丙砸伤。后刘木清、刘懿指使尹某某、谭某某、王某某到周某甲办公室,殴打了朱某甲、周某乙等人,周某丙拍摄现场画面时,手机被刘懿砸坏。后朱某甲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90元。
(5)2018年12月12日晚,王某某在公安机关已经受理的其和周某丙等人打架案件的情况下,将周某丙停放在**项目部门口的汽车轮胎卸掉。后因害怕收到法律追究,于2018年12月13日晚上自行将轮胎装回周某丙的车上。
(6)2018年12月21日,朱某乙、方某某到周某甲处索要欠款与周某甲发生争吵。后刘懿邀请朱某乙、方某某到**办公室内商议时,刘木清进入办公室,用手拉扯方某某的衣领并使用言语威胁、恐吓方某某和朱某乙,后被刘懿拦住。
3、刘木清涉嫌职务侵占罪
刘木清在担任**公司董事长助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于2017年9月2日和2018年3月5日以购买冬虫夏草送人的名义,安排毛某某到玉山县**工作人员张某某处开具了两张金额分别为22万元的收据,并将该2张共计44万元的收据到**公司报销后据为己有。
4、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
2018年1月,因**公司对公账户被冻结,刘懿找到被告人吴某某,要求吴某某提供POS供其收取**公司的售楼款。后,吴某某以其经营的“**茶叶店”分别申领了建设银行、邮政银行的两台POS机,并提供给**公司用于收取售楼款,吴某某在未在**公司从事具体工作的情况下,刘懿以**公司的名义每月向其支付4000余元的报酬。经公安机关查明,该两台POS机共套取贷记卡金额为16520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证据
(1)被告人刘木清、刘懿、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龚某某、林某某、黄某某、付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朱某甲、俞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等四十四名证人的证言;
(3)承包合同,**公司****3期项目出纳账本,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访人员证明,玉山县**中心信访人员情况汇总,玉山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纪要,玉山县劳动监察局证明和情况说明,被告人刘木清、刘懿、练某某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4)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
2、寻衅滋事罪的证据
(1)被告人刘木清、刘懿、尹某某、谭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黄某某、陈某某、程某某、郑某某、朱某乙、方某某等十名被害人陈述;
(3)周某甲、周某乙、祝某某、占某某等二十名证人的证言;
(4)郑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5)周某丙汽车车轮被拆后照片;
(6)玉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被告人尹某某、谭某某、王某某的户籍信息。
3、职务侵占罪的证据
(1)被告人刘木清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张某某、毛某某的证言;
(3)**公司对刘木清的任命文件、收款收据复印件等书证。
4、非法经营罪的证据
(1)被告人吴某某、刘懿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龚某某、朱某甲、董某某等六名证人的证言;
(3)刷卡小票、刷卡记录明细、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练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木清、刘懿、练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刘木清、刘懿为逞强耍横,多次指使或伙同被告人尹某某、谭某某、王某某,借故生非,随意殴打、恐吓他人并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刘木清在担任**公司董事长助理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虚构报销发票将公司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44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交易现金,数额165.2021万元。
被告人刘木清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条第一款、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刘懿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条第一款、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尹某某、谭某某、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三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练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其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其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被告人相关的涉案财物已由玉山县公安局扣押、查封、冻结,因不便保存,待人民法院查明是否犯罪所得后再行处理,建议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及其他等值财产依法追缴、没收,对被害人的财产依法返还,对犯罪分子及其所抚养的亲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伯翔、徐炉斌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木清、刘懿、尹某某、谭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被告人练某某、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十六册,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一份。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清单一份、扣押物品箱一个、电脑主机一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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