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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本银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蔡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刘本银,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211957********,汉族,半文盲,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社区**栋**单元**室。198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03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3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8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本银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孙克弼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刘本银来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王家塘2号,将李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

2019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刘本银来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古井路48号对面,将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00元。

2019年12月30日中午,被告人刘本银来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同岗里81号,将曾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

2020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刘本银来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树藩大街汉棉小区,将高某某停放车棚处的一辆冰川蓝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2020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刘本银来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蝙蝠街61号,将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天蓝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00元。

2020年1月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刘本银来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依山龙郡小区15栋1单元门口,将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咖啡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

2020年1月5日下午,被告人刘本银来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新福茂2栋楼下过道,将郑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粉红色金箭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2020年1月6日上午,被告人刘本银来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同心路32号,将严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豪顺牌电动车盗走并丢弃至蔡甸街劳保里42号。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0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失主。

综上,被告人刘本银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于蔡甸区蔡甸街同心路32号盗窃后丢弃至劳保里42号的电动车的照片;2.李某甲提供的台铃牌电动车的出厂合格证明、出库单;王某某提供的绿源牌电动车的销售专用发票;曾某某提供的立马牌电动车收据;高某某提供的绿源牌电动车销售专用票;杨某某提供的立马牌电动车合格证明、发票;郑言凌提供的电动车出库通知单;发还清单;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甲、王某某、曾某某、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以及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分别出具的抓获经过;5.价格认定结论书;6.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笔录;7.被告人刘本银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本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本银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明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本银现羁押于蔡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基本情况。

(1)李某甲,46岁,住武汉市蔡甸区**街**号**号

(2)王某某,41岁,住武汉市蔡甸区**街**路**号**

(3)曾某某,42岁,住武汉市蔡甸区**街**路**号

(4)高某某,40岁,住武汉市蔡甸区**街**街**号**栋**单元**室

(5)吴某,33岁,住武汉市蔡甸区**镇**号

(6)杨某某,47岁,住武汉市蔡甸区**街**栋**单元**

(7)严某某,54岁,住武汉市蔡甸区**街**路**号

(8)郑某某,36岁,住武汉市蔡甸区**街**栋**室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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