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刘权(绰号三牛),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3********,汉族,初中,无业,住淮安市生态文旅区**小区**号楼**室,户籍地淮安市高铁新区办事处**村**组。被告人刘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1月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8月27日被原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赌博,于2010年2月6日被淮安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曾因赌博,于2010年11月17日被清江浦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被告人刘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涟水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8月18日变更为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9日经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涟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伟伟(绰号断指伟),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81********,汉族,高中,无业,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淮安市清江浦区**路**小区**幢**室。被告人江伟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2月9月被原淮安市清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江伟伟曾因吸毒,于2004年12月7日被原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05年9月28日被原淮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曾因吸毒于2010年4月2日被原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罚款五百元;曾因吸毒、非法持有毒品,于2011年7月22日被原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四千元;曾因吸毒,于2012年6月13日被原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曾因吸毒,于2015年8月3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被告人江伟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涟水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7月11日变更为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6日经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涟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浦学剑(绰号毛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78********,汉族,初中,无业,住淮安市高铁新区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浦学剑曾因犯绑架罪,于2003年12月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6月19日被原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浦学剑曾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2 月2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八日;被告人浦学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涟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路勇(绰号二路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8********,汉族,小学,无业,住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邵路勇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5月16日被原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未成年期间犯罪)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被告人邵路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涟水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8月3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涟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建东,男,1980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0********,汉族,小学,无业,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幢**室,户籍地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马建东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2年被原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5月14日被原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7月被淮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七百元。被告人马建东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7日变更为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涟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金魁(绰号小叶),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79********,汉族,初中,无业,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期**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高铁新区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叶金魁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6月19日被原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7日被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赌博,于2015年12月2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三千元。被告人叶金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涟水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7月13日变更为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涟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启飞,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2********,汉族,初中,无业,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丁启飞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4月29日被原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丁启飞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涟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怀开,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75********,汉族,小学,个体经营者,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淮安市高铁新区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胡怀开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3日变更为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涟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建华(绰号邱晓华),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4********,汉族,小学,无业,住淮安市淮安区**镇**街**号。被告人邱建华曾因吸毒,于2016年11月2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同年12月5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17年9月2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邱建华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 年8月13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涟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星星(绰号大猩猩),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9********,汉族,初中,无业,住淮安市生态新城福地路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陈星星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7月1日被原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陈星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涟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华士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9********,汉族,初中,无业,住淮安市淮安区**镇**路**号。被告人华士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5月6日被原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华士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涟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克峰,男,1990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0********, 汉族,初中,无业,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期**栋**室,户籍地淮安市高铁新区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蔡克峰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曾因寻衅滋事,分别于2009年7月14日、2011年1月4日被淮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蔡克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经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涟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刚(绰号小刚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89********,汉族,初中,无业,住淮安市清江浦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刚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月3日被原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8月23日被原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三年。被告人王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涟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宁正羊(绰号老表),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79********,汉族,初中,无业,住淮安市淮安区**乡**村**组**号。被告人宁正羊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9年3月9日被原淮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6月19日被原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宁正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 18日经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涟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权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作证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等,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8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涟水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月22日、2020年4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8日、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刘权一直无固定职业,常年混迹于赌场,参与赌博或开设赌场,以发放“喜钱”的方式,相继纠集、拉拢社会闲散和两劳释放人员被告人江伟伟、邵路勇、叶金魁、浦学剑等人频繁实施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随着刘权一伙在当地逐渐有了恶名,形成一定的势力,不断有两劳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加入其中,犯罪组织逐步发展壮大,形成以被告人刘权为首,以被告人江伟伟、邵路勇、叶金魁、马建东、浦学剑为骨干成员,丁启飞、邱建华、陈星星、华士成、胡怀开、蔡克峰、谢洪波等人积极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该犯罪组织以逞强斗狠、扩张势力和攫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犯罪组织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主要通过有组织地开设赌场,以抽水、放贷等手段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获取非法利益100余万元。2015年开始,该组织将获取经济利益的重心转向承接征地拆迁相关工程,通过与原淮安市生态文旅区**村支书、**办事处副主任邱某某(另案处理)相互勾结,邱某某帮助刘权承接工程,刘权组织帮助欺压殴打因拆迁安置问题与邱某某发生矛盾的群众,摆平事端,形成利益共同体,形成对高铁新区部分拆迁工程领域的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承揽工程获利648.5万元。
该犯罪组织对组织成员有明确分工,要求成员对刘权绝对服从,凡诋毁刘权者会被殴打,做事不力、打架畏缩者也会受到严词训斥,多名组织成员因违反上述要求受到刘权的殴打。通过经济手段管理成员,在开设赌场时,用部分收益按层级不同给参加成员每场发放数百至上千元不等的报酬,组织成员自行在场中放贷获利。该组织给承揽工程的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出资购买砍刀、鱼叉等作案工具,为在违法犯罪活动中受伤的成员支付治疗费,向被害人支付赔偿费等。
2010年秋至2018年间,该犯罪组织为树立其非法权威,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开设赌场、妨害作证、强迫交易等7类犯罪23起,造成重伤2人、轻伤2人、轻微伤2人,财产损失6万余元。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行为19次。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区相邻的席桥、徐杨等乡镇称霸一方,对高铁新城区域拆迁工程非法控制和垄断,严重破坏了上述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工程合同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董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权、江伟伟、邵路勇、叶金魁、马建东、浦学剑、丁启飞、邱建华、陈星星、华士成、胡怀开、蔡克峰等人供述和辩解;
4.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二、聚众斗殴
1.2010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刘权、叶金魁、宁正羊与陈某某至淮安区红桥村一赌场赌博,陈某某因琐事与王某甲发生冲突,后被华某某、雍某某、刘某某等人殴打,叶金魁出面拉架时也被殴打。刘权得知陈某某、叶金魁被对方殴打后,带领叶金魁、宁正羊驾车追赶对方,途中遇到浦学剑遂纠集浦学剑上车。被告人刘权等人追上华某某等人后,先下车持砍刀、方向盘锁殴打对方,其中叶金魁持刀将华某某右上臂砍伤,后刘权等人将对方一人“小杰”控制至车内按在后排座进行殴打。经鉴定,华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事后刘权赔偿一万元给华某某。
2.2012年7月7日,被告人邵路勇得知其二叔在赌场上与高某某、王某乙等人发生矛盾后,纠集人员与高某某、王某乙等人约架,刘权得知该情况后,亦纠集胡怀开、马某某等人参与。双方互殴过程中,邵路勇等人持鱼叉、砍刀殴打高某某、王某乙等人,胡怀卡、马某某追打对方,其中,高某某被鱼叉戳伤,王某乙被邵路勇持刀和匕首戳伤,经鉴定,王某乙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事后刘权出面赔偿一万元给王某乙。
3.2016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权、江伟伟、邵路勇、浦学剑等人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路上一赌场内赌博。汤某某获知该情况后,为报复五年前被邵路勇等人砍伤一事,纠集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汤某某等人持火药枪、砍刀至该赌场欲找刘权、邵路勇等人报仇。因汤某某等人在赌场楼下围堵,刘权遂带邵路勇、浦学剑等人下楼,从浦学剑车子后备箱拿砍刀、红缨枪等工具,在汤某某等人还未来得及下车时,刘权等人持砍刀、红缨枪戳、砍汤某某车辆,董某某在场试图阻拦时被邵路勇顶撞、掐脖子推开。后汤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刘权等人驾驶浦学剑车辆追逐,在追逐过程中,刘权一方驾驶的车辆与汤某某一方驾驶的车辆相撞。
4. 2016年1月18日晚,刘权、江伟伟、叶金魁、马建东、谢洪波等人至茂华小区一赌场赌博,因刘权与汤某某之前在和平路斗殴期间,董某某在场劝邵路勇,被邵路勇掐脖子,董某某怀恨在心,得知刘权等人当晚在茂华赌场赌博,遂纠结人员至茂华赌场报仇。刘权在赌场楼上听到董某某等人在楼下叫嚣要报仇后,指使江伟伟电话通知叶金魁,让其带人与对方斗殴。后被告人叶金魁、谢洪波、马建东等人持红缨枪、砍刀、钢管等工具与对方互殴。斗殴过程中,郑某某、叶金魁被砍伤。
5.2016年11月份,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S327与深圳路交叉路口连镇铁路淮安特大桥鱼塘筑岛填心工程190-197号墩(简称大鱼塘回填工程)施工期间,该工程先由沈某某(沈某某与刘权、陈某某、韦刚等人合伙)负责,后中铁四局为赶工期又与郝某某、于某某等人签订供土合同,郝某某、于某某将合同分包给金某某等人。11月初的一天,刘权、韦某某等人为强占全部工程,组织地方百姓阻拦金某某等人往现场送土,金某某等人见状,亦组织人员及车辆将现场道路堵塞以此阻拦刘权方的车辆送土。刘权和韦某某等人认为金某某是依靠郝某某等人的势力来争抢该工程,遂找到吴某某商量后决定纠集人员与郝某某一方斗殴,吴某某安排李某某、胡某某、戴某某、郭某某、“大文子”等人参与,并安排胡某某叫“夏二”送火药枪来,让江伟伟开车持枪在后接应。刘权纠集组织成员丁启飞、邱建华、王广松等人参与,几方纠集将近20人持火药枪、红缨枪、刀、鱼叉等到大鱼塘工地欲与郝某某一方斗殴。到工地后丁启飞、叶金魁、王广松等人伙同吴某某手下持红缨枪、砍刀、鱼叉、铁棍等上前欲殴打正在该工地上阻拦刘权一方施工的张某某等人,张某某等人见状开车驶离现场,其间丁启飞、王广松等人遂持砍刀、鱼叉、棍棒追赶打砸其车辆。经鉴定,造成该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0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信息、病历等书证;
2.证人华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刘权、江伟伟、邵路勇、叶金魁、马建东、浦学剑、丁启飞、邱建华、胡怀开、宁正羊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涟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三、寻衅滋事
1.2013年9月14日晚,被告人刘权、马建东、邵路勇、蔡克峰、胡怀开、陈星星等人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方花园附近“龙凤楼”饭店吃饭,其间刘权被他人挑拨与被害人钱某某的关系,后刘权电话联系钱某某让其到饭店,钱某某到场后,被刘权、邵路勇、马建东等人持啤酒瓶殴打,致钱某某头部受伤。
2.2014年叶金魁坐牢其间,葛某某因装潢事由与叶金魁父亲发生矛盾,刘权得知该情况后,纠集蔡克峰、丁启飞等人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强花园幼儿园北门对面路边,将葛某某带上车,在车内采用拿鞋子扇巴掌、拳打、用电警棍电击下身、用打火机烧脚底板等方式对葛某某进行殴打,蔡克峰、丁启飞帮助控制葛某某且参与殴打。
3.2014年8月12日中午,被告人刘权、江伟伟、邱建华、陈星星等人饭后驾车至神旺大酒店洗澡。在浴室大厅,被告人刘权无端滋事,用鼠标砸浴室吧台女服务员陶某甲,浴室工作人员陶某乙(陶某甲弟弟)上前劝阻时,刘权伙同江伟伟、邱建华、陈星星上前殴打陶陶某乙,其中邱建华持烟灰缸砸陶某乙头部。事后刘权赔偿陶某乙人民币60500元。
4.2015年以来,被告人浦学剑受邱某某指使,多次实施砸破璃、戳车胎等滋事行为。包括:
2015年5月28日,因认为马某某在单位领导处说自己坏话,邱某某指使浦学剑戳马某某的车胎以此进行报复,造成损失3400余元;
2015年底,因淮安市高铁新城浦码村境内的**服装厂抵制拆迁,邱某某指使浦学剑打砸该厂玻璃以此威慑迫使对方同意拆迁,后浦学剑用砖块砸坏**服装厂的玻璃;
2016年5月底的一天,因淮安市高铁新城浦码村村民胡某某抵制村委征地,邱某某遂指使浦学剑戳胡某某的车胎以此威慑迫使对方同意征地。
5.2017年3月4日晚上,被告人刘权、华士成、浦学剑、陈星星等人在开元大酒店KTV唱歌,离开时在大厅内与靳某某、吴某某等人发生冲突并互殴,后刘权、华士成、浦学剑等人从浦学剑的车上持砍刀、钢管等在大厅追打对方。靳某某、吴某某等人被刘权等人堵住并控制后,刘权将几人带入KTV一包间内,后刘权持砍刀刀背栓打对方,拿啤酒瓶砸对方头部,并将对方几人全部打跪在地。
6.2017年11月至12月,高铁新区高铁安置小区土方工程建设期间,前期的小区围墙工程是被告人刘权和陈某某等人施工完成,后潘某某等人承接高铁安置小区的土方项目。被告人刘权出于强占该工程的目的,以围墙工程款没有结清为由,安排黄某某组织当地老百姓先后6次对潘某某方实施滋事阻工,试图以此来抢占工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信息、赔偿协议等书证;
2.被害人钱某某、葛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刘权、江伟伟、邵路勇、马建东、浦学剑、丁启飞、邱建华、陈星星、华士成、蔡克峰等人供述和辩解;
4.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
四、开设赌场
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刘权以营利为目的, 先后召集团伙成员邵路勇、江伟伟、叶金魁、马建东、陈星星、丁启飞、胡怀开、邱建华、华士成等人通过赌场专业化经营方式经营赌场,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徐杨乡、席桥乡一带的刘权家、邵路勇家、胡怀开家、浦学剑家、蒋某某开的养猪场、杨某甲岳父家、黄岗杨某乙家养鸡场、张蔡吴某某家、开发区弘康兴旺角万某某的台球室等地设置赌博场地开设赌场。刘权及成员开设赌场过程中,分工明确,专业化程度高。其中江伟伟帮助联系赌客及赌场照应及人员安排,邵路勇积极提供赌博场地并以坐庄参赌的方式参与开设赌场;马建东、谢洪波负责赌场总体统筹协调及人员分工;陈星星、丁启飞、胡怀开等人负责抽水和放水;叶金魁除负责抽水、放贷外还在刘权的安排下开设赌场;马某某、杨廷征负责寻找赌博场地及站岗,邱建华、华士成等人负责接送赌客以及站岗放哨。赌博结束后,刘权参与开设赌场的成员发放分红和工资。期间,该团伙先后提供场所和赌具给杨某某、姚某某、吕某某、陈某某、徐某甲、陆某某、周某某、徐某乙、葛某某等二十余名赌客参赌,赌资达数百万元。刘权等人所开设的赌场时间长、场次多、赌资数额巨大,且专业化程度高,分工明确,还曾引发其他严重刑事案件,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具体分述如下:
(1)2011年,被告人刘权带领江伟伟、叶金魁等人在原淮安区席桥一带的浦码村、朱黄村、西荡等地农户家中开设赌场。被告人刘权、江伟伟等人多次纠集徐某某、严某某、汤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等人到上述赌场赌博。2011年6月17日下午江伟伟联系严某某等人到在朱黄一农户家开赌场赌博时,刘权与严某某在赌博过程中,因严某某欲拿回自己下注的9万元赌资而发生矛盾,引发汤某某与邵路勇、王刚、刘权等人斗殴,导致王刚受伤,汤某某重伤恶性案件。
(2)2012年-2014年,被告人刘权因团伙成员叶金魁、浦学剑等人聚众斗欧被刑事处罚,先后拉拢马建东、谢洪波、薛某某、胡怀开、马某某、陈星星、丁启飞、邱建华等人继续开设赌场以抽头渔利。期间曾因开设赌场引发薛某某、谢洪波、杜某某等人相互殴斗,另查明具体场次如下:
①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权在富士康弘康兴旺角台球室二楼、席桥乡、徐杨乡一带开设赌场,组织陆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徐某某、葛某某等人进行赌博,刘权等人向其赌客在场子上放贷,其中陆某某输掉赌资累计100余万元、万某某输掉赌资20余万元。
②2012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权、邵路勇等人在淮安市淮安区席桥乡浦马村一户人家开设赌场,多次组织赌客朱某某、孙某某、顾某某等人赌博,其中朱某某输掉赌资20余万元、孙某某输掉赌资20万余元。
③2012年10月初,被告人刘权、邵路勇等人在淮安市淮安区浦码村刘权老家开设赌场,组织赌客杨某某、万某某等20余人赌博,其中杨某某输掉赌资18万元。
④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权、邵路勇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杨派出所附近的一个瓜田棚子里开设赌场,组织万某某、陆某某、葛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等20余人赌博,其中周某某输赌资16万左右。
⑤2013年秋天,被告人刘权、邵路勇等人在淮安区钦工镇邵路勇家开设赌场,组织杨某某、吕某某等多名赌客赌博,其中杨某某输掉赌资47万余元,吕某某输掉赌资20余万元。
⑥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权等人在浦码村刘权大哥、二哥家中多次开设赌场,组织张某某等10余名赌客赌博,其中张某某输掉赌资累计33万余元。
(3)2014年10月13日、22日、23日,被告人刘权、叶金魁经商议以叶金魁名义在淮安市淮安区席桥浦码刘权家开设赌场,马建东内场指挥、参与码牌,叶金魁、陈星星抽水,叶金魁、华士成放贷,谢洪波、丁启飞在内场看护赌场,胡怀开、邱建华、马某某、谢某某、杨某某站岗。刘权、叶金魁多次纠集杨某甲、姚某某、孙某某、杨某乙、钟某某、熊某某等人到赌场赌博,参赌赌资100余万元,刘权等人共计抽头渔利20万余元,开到第三场时被原淮安区治安大队抓获,后因叶金魁等人未如实供述,该案最终未能公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权、江伟伟、邵路勇、叶金魁、马建东、丁启飞、陈星星、华士成、胡怀开、邱建华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
五、故意伤害
1. 2011年6月17日下午,被告人刘权、邵路勇、江伟伟等人在淮安区席桥乡开设赌场时,刘权与严某某在赌博过程中,因严某某欲拿回自己下注的9万元赌资而发生矛盾,汤某某遂掏出匕首威胁刘权,并扇刘权巴掌,刘权拿斧头欲砍汤某某后被他人拉开。后汤某某等人想离开赌场时,被告人王刚持匕首对汤某某身上捅戳,汤某某当即与王刚持刀互戳致双方均受伤,后汤某某逃跑,在逃跑中被邵路勇持镰刀砍伤左膀。经鉴定,汤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2016年的一天晚上,刘权因无故殴打蔡克峰妻子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谈话,因蔡克峰未出面说情,刘权遂纠集江伟伟、浦学剑、华士成等人殴打蔡克峰致其鼻骨骨折,颅内出血。经鉴定,蔡克峰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信息、病历等书证;
2.被害人蔡克峰、汤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刘权、江伟伟、邵路勇、浦学剑、王刚、华士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涟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六、故意毁坏财物
1.2012年6月21日晚21时许,被告人刘权、邵路勇纠集马建东、胡怀开、谢洪波、谢某某等人,由马建东驾车至淮安市淮安区淮安宾馆大门外后,邵路勇、谢某某、胡怀开、谢洪波下车持铁棒、铁锤、匕首等凶器打砸、捅戳被害人徐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牌照为苏H*****宝马轿车。经鉴定,车辆损失人民币32307元。
2.2014年,被告人蔡克峰因故意损坏孙某某车辆被判刑。刘权为替蔡克峰出气,遂安排江伟伟带陈星星、丁启飞砸孙某某的宝马车,2016年7月30日凌晨1时许,江伟伟开车将陈星星、丁启飞带至开发区和畅路新强花园小区北门广场,指使陈星星、丁启飞穿雨衣下车,持铁锤将孙某某的宝马车砸坏。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87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信息、车辆修理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孙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刘权、江伟伟、邵路勇、马建东、胡怀开、丁启飞、陈星星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涟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七、妨害作证
2015年8月31日,被告人江伟伟因吸毒被盐城盐都区公安局查获,并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2015年12月,刘权在赴盐城戒毒所探视江伟伟时,江伟伟提出不想被强戒二年,让刘权找吸毒人员伪造江伟伟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后刘权找到邱建华,又指使叶金魁联系杨某某、孟某某、邵某某等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词,虚构江伟伟涉嫌容留吸毒的相关事实,导致江伟伟强戒期间被押回,并办理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27日被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江伟伟涉嫌容留吸毒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孟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权、叶金魁、江伟伟、邱建华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八、强迫交易
1.2015年7月,被告人刘权为抢夺由胡某某中标拆迁的浦马小学、浦马村七、八、十组等处建筑垃圾,指使谢洪波、浦学剑等人想办法将工程承接。后谢洪波、浦学剑、李某某三人每人出资5000元,给拆迁群众每户发二、三百元,以将建筑垃圾买下为由,纠集当地老百姓到场采取拦停对方工程车辆、辱骂对方现场工人等方式阻拦胡某某一方正常施工,最终迫使胡某某放弃上述拆迁工地的建筑垃圾。后该工程由刘某某(刘权二哥)注册的淮安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浦学剑、李某某、谢洪波各分得四万元,马建东分得一万元。
2. 2016年10月之前汤正善挂靠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淮安市高铁站路基土方部分,结算50多万后因工期进度赶不上不再继续承接,2016年6、7月份中铁公司赵某某因汤某某方土方供应不足,遂联系陈某某供应,陈某某与刘权谈妥利润分三成给刘权,让刘权同意其做工程。后赵勇又联系汤某某让其送土,汤某某挂靠淮安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始送土。为将汤某某排挤出该工程,刘权安排高某某、浦学剑指使当地老百姓到工地阻工,汤某某被迫放弃该工程。后路基工程全由陈某某实际操作,该工程的总造价为10969023元。
3.2017年10月底,被告人刘权为抢夺由魏某某、赵某某二人承包的位于新237省道变电站往南至新长铁路大桥段的桩基泥浆出土工程,遂指使浦学剑、丁某某等人到场采取拦停对方工程车辆、辱骂、殴打对方现场施工人员等方式阻拦正常施工,最终迫使魏某某与赵某某二人放弃该工程,后该工程由刘某某注册的淮安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该工程的总造价为1986700元。
4.2017年底,中铁四局集团中标承建淮安高铁新区枚皋路 (城东路-高铁路段)及综合管廊工程项目,后因该项目铺设辅路需要建筑垃圾,中铁四局交陈某某、蔡克峰分别负责。被告人刘权、蔡克峰为独揽该工程,组织当地年纪大的村民采取拦车堵门的方式滋事阻工,陈某某被迫将工程转给自己的朋友臧某某,刘权继续指使蔡克峰等人滋事阻工,臧某某亦被迫放弃。该工程最终被刘权、蔡克峰等人全部承接,该工程的总造价为35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信息、工程合同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刘权、浦学剑、蔡克峰、江伟伟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九、违法事实
1.2010年秋天一天,因怀疑张某某举报自己开赌场,刘权带宁正羊、浦学剑等人到张某某老家,持刀恐吓张某某,并将其家中狼狗砍死。
2018年5月份一天,马建东、黄某某等人到张某某家棋牌室要债。马建东对张某某进行殴打。
2.2012年左右的一天,杜某某在刘权开设的赌场内言语侮辱刘权,谢洪波、薛某某等人为维护刘权声威,与杜某某发生冲突并殴打杜某某。杜某某后带人持散弹枪赶至赌场并在赌场外持枪将薛某某打伤。被告人刘权为维护组织影响,多次指使马建东催促谢洪波、薛某某找杜某某报仇。后谢洪波等人持刀将杜某某砍伤。
3.2013年夏天的一天,因向葛某某借十万元钱未果,刘权酒后采取扇耳光、拳头捣的方式对葛某某进行殴打。
4.2013年7月24日下午,马建东在开发区南方花园一浴室洗澡时,与服务员徐某某发生口角,后对徐某某实施殴打。
5.2013年9月14日,刘权、马某某等人无端指责张某某,在张某某不予理睬的情况下,刘权、马某某对张某某进行殴打,事后刘权赔偿张某某1万元。
6.2014年6月29日晚上,马建东因王某某嘲笑刘权,遂对王某某拳打脚踢,后马建东赔偿王某某一万块,刘权知情后给马建东3000元补偿。
7.2014年夏天,丁某某向朱某某要钱,朱某某将此事告诉刘权。后刘权以丁某某敲朱某某竹杠为由打丁某某十几个巴掌。
8.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刘权带人打砸杨某某位于开发区富士康对面的水果店,邱建华、孙某某公然在水果上撒尿羞辱。被告人刘权指使马建东、孙某某、谢洪波、胡怀开、陈星星等人追逐殴打曹某某、王某某,经鉴定,王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9.2015年的一天下午,李某某因叫唤宠物狗而与刘权产生误会,刘权不听李某某解释当街对李某某拳打脚踢,致李某某身体多处挫伤、面部出血。
10.2015年的一天晚上,刘权等人在开元国际 KTV唱歌时,得知邵路勇、胡某某在隔壁包厢后,因怀疑胡某某在赌场设局欺骗自己,故至包间内对胡某某进行殴打。
11.2016年年初,因刘权向王某某索要两部苹果手机,被王某某以无现货为由拒绝,刘权遂指使他人至王某某所开的手机店内闹事。
12.2016年7、8月份一天晚上,因怀疑雷某某向纪委举报邱某某,刘权将雷某某约至鼎立大酒店诺亚咖啡见面,后刘权问邱某某被纪委约谈是否是雷某某举报,雷某某否认后被刘权带来的吴某某打一巴掌。
13.2016年10月左右的一天,刘权因郑某某私下与他人合伙做工程,遂纠集蔡克峰、江伟伟、华士成、浦学剑、王广松、丁启飞、邱建华、马建东等人至开发区徐杨卫生院附近御盛园饭店门前,对郑某某拳打脚踢。
14.2016年10月16日,缪某某因刘权喝醉酒未理睬刘权,刘权遂掀翻麻将桌,并扇打缪某某头部。
15.2016年前后,邱建华与其妻子发生矛盾,请刘权出面协调。后两人因协调一事发生误解,刘权在开发区安澜路天桥下踢打邱建华,责令邱建华离开组织。
16.2017年五、六月份,王某某到都市庄园刘权所在的办公室找刘权要拆迁资质使用费时,被刘权以手抓头发、扇耳光等方式进行殴打。
17.2017年8月,刘权为争抢工程,指使王某某带领高德力、高某某等人到浦马村八组铺设便道的工地阻工。
18.2017年冬天的一天,刘权、蔡克峰等人至开发区徐杨乡富康浴室洗澡后在二楼包厢休息时,无故殴打浴室经理周某某,还让周某某咬住玻璃烟灰缸,致周某某脸部红肿,嘴部流血。
19.被告人刘权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力帮助邱某某报复打击无辜群众,先后指使江伟伟、浦学剑、高某某等人殴打无辜路人、损坏车辆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信息、病历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刘权、浦学剑、江伟伟、马建东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涟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权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被告人江伟伟、邵路勇、叶金魁、马建东、浦学剑、丁启飞、邱建华、陈星星、华士成、胡怀开、蔡克峰等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权、江伟伟、邵路勇、叶金魁、马建东、浦学剑、丁启飞、邱建华、胡怀开、宁正羊等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权、江伟伟、邵路勇、马建东、浦学剑、丁启飞、邱建华、陈星星、华士成、蔡克峰等人随意殴打、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权、江伟伟、邵路勇、叶金魁、马建东、丁启飞、陈星星、华士成、胡怀开、邱建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权、江伟伟、邵路勇、浦学剑、王刚、华士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权、江伟伟、邵路勇、马建东、胡怀开、丁启飞、陈星星等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权、叶金魁、江伟伟等人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建华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权、浦学剑、蔡克峰、江伟伟等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所承接的工程,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权、江伟伟、邵路勇、叶金魁、马建东、浦学剑、丁启飞、邱建华、陈星星、华士成、胡怀开、蔡克峰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刘权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刘权、江伟伟、邵路勇、叶金魁、马建东、浦学剑、丁启飞、邱建华、陈星星、华士成、胡怀开、蔡克峰、宁正羊、王刚等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在部分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伟伟、胡怀开起次要作用;在部分故意毁坏财物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建东起次要作用;在部分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邵路勇、江伟伟、叶金魁、丁启飞、马建东、陈星星、邱建华、华士成、胡怀开等人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权、江伟伟、邵路勇、叶金魁、马建东、浦学剑、丁启飞、邱建华、陈星星、华士成、胡怀开、蔡克峰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华士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被告人江伟伟、蔡克峰、叶金魁、马建东、浦学剑、邵路勇、刘权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克峰、江伟伟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均系立功,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蔡克峰、浦学剑、陈星星、胡怀开、丁启飞、马建东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江伟伟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本人的其他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部分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刘权、华士成、邱建华、叶金魁、江伟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权、江伟伟、邵路勇、叶金魁、马建东、浦学剑、丁启飞、邱建华、陈星星、华士成、胡怀开、蔡克峰、宁正羊、王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徐蔚敏
检察官:李思雪
陆青青
检察官助理:丁浩
杨苗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权、浦学剑、叶金魁、王刚、蔡克峰、胡怀开、丁启飞、陈星星现被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被告人邵路勇现被羁押于洪泽区看守所;被告人江伟伟现被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被告人宁正羊、华士成、邱建华、马建东现被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8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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