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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来中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刘来中,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11961********,汉族,高中毕业,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委**村。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9年9月2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来中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来中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补充侦查,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于2020年3月14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晚23时许,被告人刘来中来到其哥哥刘某某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委**村的家中,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恼怒下刘来中将刘某某推倒在地,并用手抓住刘某某的头部多次撞击屋内的一个水泥墩,致被害人刘某某当场死亡。作案后,被告人刘来中将刘某某拉至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大韦庄村委岽子营北组西北方向500米左右一土地平整项目处沟壑内掩埋。被告人刘来中到案后,带领民警找到并指认了抛尸地点。经鉴定,刘某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致急性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告人刘来中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来中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孙某某、刘某甲等人证言;3、尸体检验鉴定书、理化检验鉴定书、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提取、辨认等笔录;5、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6、指认作案现场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来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来中采取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刘来中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来中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宇雷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来中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同步录音录像等光盘1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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