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三部刑诉〔2020〕1408号
被告人刘杨杨,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9199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山西省浮山县**镇**村**号。2020年9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杨杨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1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杨杨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底,被告人刘杨杨伙同张某甲(已判刑)等人经预谋至上海,采用在微信群中以向被害人销售虚假的具有“手机号码定位”、“微信和QQ聊天记录查询”、“开房记录查询”等功能软件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以微信红包方式支付的钱款。2020年5月3日至5月8日,被告人刘杨杨伙同张某甲等人使用事先从张某乙、马某某、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均另行处理)等人处获取的手机及微信账户,采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方某某、隆某某、张某丙、任某某等人钱款合计20余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被告人刘杨杨等人扣除提成后将赃款转账至指定账户。
2020年5月6日,被害人方某某至本区车墩派出所报案在本区车墩镇被骗取3,800余元。2020年9月3日,被告人刘杨杨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20年5月6日,其在本区车墩镇一家宾馆内,因在网上购买手机定位软件而被对方以在微信群中发红包支付开通费、保证金等名义骗取3,800余元。
2.被害人隆某某、张某丙、任某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20年5月7日,被害人隆某某在**市**镇**村家中因在网上购买手机定位软件而被对方以在微信群中发红包支付定金、使用费等名义骗取3,400余元;2020年5月8日,被害人张某丙在本市青浦区家中因在网上购买聊天记录查询、开房记录查询软件而被对方以在微信群中发红包支付保证金等名义骗取4,000余元;2020年5月8日,被害人任某某在**市**区一家宾馆内因在网上购买手机定位软件而被对方以在微信群中发红包支付定金、软件费、保证金等名义骗取4,900余元。
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4月底,被告人刘杨杨纠集其至上海实施微信收取红包的诈骗活动,其和被告人刘杨杨经商议,以每天数十元的价格从张某乙、马某某、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处获得手机及微信账户用于上述犯罪活动,案发期间内张某乙、马某某、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微信账户向其转账均是诈骗钱款,扣除提成后再转至上家。
4.证人张某乙、马某某、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3日至5月8日期间,张某乙、马某某、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按照事先和被告人刘杨杨及张某甲约定好的将各自的手机和微信账号交由张某甲使用,期间收取的微信红包均是微信群中“客户”为购买“手机号码定位”、“赌博外挂”等功能软件的钱款,张某乙、马某某、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收取的上述钱款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某甲,嗣后张某乙、马某某、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被公安人员查获。
5.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号和支付宝号查询情况、光盘证实,2020年5月3日至5月8日,张某乙、马某某、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的微信账户收取被害人方某某、隆某某、张某丙、任某某等人被骗钱款合计20余万元。
6.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杨杨的自然身份情况,在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7.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杨杨的到案经过。
8.被告人刘杨杨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杨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杨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杨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杨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杨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晶晶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杨杨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附光盘三张)和补充证据材料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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