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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杨诈骗案)_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刘杨,女,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224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住敦化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桦甸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2次(自2020年8月12日至2020年9月11日,自2020年10月26日至2020年11月2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自2020年7月29日至2020年8月12日,自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26日,自2020年12月26日至2021年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唐某某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期间,刘某某隐瞒其与韩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的事实,谎称韩某某是其舅家哥哥,在取得唐某某信任后,虚构其老叔需要用钱、其舅家哥哥办事用钱、其父亲需要用钱等理由,以借款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共计479400.00元。所骗款项被刘某某挥霍,部分用于与韩某某共同到澳门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2.户籍信息;3.借条;存款明细账;4.唐某某付给刘某某643310元明细;5.微信账户信息及账单截图;6.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7.微信转账记录;8.出行及住宿记录;9.刑事判决书;10.说明及刘某某QQ账号、密码;11.敦化市公安局民事案件卷宗;12.微信转账账单详情;13.微信聊天记录。

二、证人韩某某、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郭某某、谢某某、李某乙证言。

三、被害人唐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连鑫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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