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_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四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刘杨,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21984********,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河口县人,无固定职业,住河口县**商住楼**单元**室。2019年8月4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河口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口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口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杨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内容,开展了自行补充侦查,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刘杨为非法获利,受货主杨某(另案处理)的安排,伙同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边民互市政策的有关规定,采取给付边民报酬,由边民以个人名义伪报的方式,帮助国内货主将本应通过正常报关进口的胡椒等大宗货物化整为零,通过我国河口口岸边民互市渠道走私入境,再由杨跃等人安排货车驾驶员运输至昆明、广西等收货地。经核算,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杨参与走私胡椒入境数量计2971.879吨,偷逃税款计人民币1285.940673万元;其中被告人刘杨帮助货主杨某走私胡椒数量计1456吨,偷逃税款计人民币627.8272万元。

2019年8月3日,被告人刘杨在河口县被河口海关缉私分局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边民互市拼车清单、扣押笔录及清单、数量统计表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陶某某、章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海关核定证明书、司法鉴定等鉴定意见;

4、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5、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6、被告人刘杨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杨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杨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红河州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福勇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杨现羁押于河口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