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杨非法侵入住宅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刘杨,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现住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日被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0日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于2020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2月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杨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刘杨至莆田市荔城区**街道**路**号**室门口,未经该房屋租住人员被害人蒋某某许可,使用螺丝刀撬开该房门锁头后非法进入室内进行活动,后被房东方某某当场发现并将被告人刘杨赶出随即报案,被告人刘杨在现场等候,后民警赶至该处在**室将被告人刘杨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杨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辨认笔录等;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翁晓燕

检察官助理:张冬冬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杨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